约定激励所得股权不得转让,员工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极光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对2013年至2019年期间与期权、限制性股票、原始股、虚拟股等四种基本股权激励形式相关的案例进行检索(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并对检索得来的834份

极光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对2013年至2019年期间与期权、限制性股票、原始股、虚拟股等四种基本股权激励形式相关的案例进行检索(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并对检索得来的834份裁判文书(统计截止日期:2019年6月12日)进行了逐个拆解和分析,梳理出实践中股权激励相关纠纷问题共计56个,并筛选出代表性案例,总结提炼了法院的裁判思路和摘要,最终形成了一份【股权激励纠纷案例研究报告】,以期为大家在股权激励操作实务中提供参考。

股权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常用的激励形式包括限制性股票、期权、虚拟股等等。公司在授予员工激励股权时,通常会设置一定的服务期限或业绩条件,同时对于员工所获激励股权的转让也会设置较为严苛的限制条件。
那么,如果约定的期权获授日前,公司单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能否获得相应的期权?在持股平台相关制度中明确约定员工转让激励股权需经董事会批准的,员工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员工因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获得的股票认购权是否可以转让?
1
争议焦点
协议约定的期权获权日前,劳动合同因期满被公司单方终止,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该期权?
裁判要旨
无权获得。股票期权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激励形式,一般应以获得期权时员工仍在职为前提;对于不在职的员工仍能获得期权的情况,应当作出特别约定。在股票期权获权日到来之前,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员工无权要求获得未到获权日的期权。
案例索引
张琪美诉上海征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40号
2
争议焦点
约定激励所得股权不得转让,员工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无效。员工通过工会持有持股平台的股权,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并与目标公司形成间接持股关系。持股平台公司制订的《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股权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员工与第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员工应将股权转让款返还给第三方。
案例索引
茅美飞与陈惠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924号
3
争议焦点
限制性股票认购权是否可以转让?
裁判要旨
可以。员工获得公司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权后,将认购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下,双方的转让是发生在股票取得以前,尚不属于股票的转让。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无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就限制性股票认购权转让签订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
案例索引
刘昌与王建萍证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0811民初2798号
4
争议焦点
《虚拟股协议》中约定条件具备后虚拟股权自动转化为普通股,但并未明确约定转化方式,条件成就后是否自动转为普通股?
裁判要旨
未明确约定转化方式,员工也并未出资的,虚拟股权不能视为自动转为普通股。涉案《协议》约定的虚拟股权激励在未来某条件达成之后自动转为普通股,但未对普通股的定义予以明确,虚拟股如何转化为普通股也未明确约定。在公司并未增资扩股,员工没有实际出资,亦未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即便条件成就,员工所享有的虚拟股权激励权益也无法自动转化为工商登记的股东权益。
案例索引
吴建华与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793号
总结
对于期权而言,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均会约定一定的成熟期,期间员工主动或被动离职的,未成熟的部分全部终止并取消。鉴于激励股权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激励形式,因此其常常与双方的劳动关系挂钩。同时,公司一般也会严格限制员工激励股权的转让。在不符合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员工向第三方转让激励股权的行为无效。
对于限制性股票认购权,其尚不属于股票,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其转让,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相关协议应为有效。
对于虚拟股,一些公司会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实股,但如果未明确约定转化方式,亦未实际通过增资或受让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那么即使约定的转化条件成就,员工所有的虚拟股也无法自动转化为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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