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无法提供竣工资料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实务应对

来源:大成西安办公室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约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条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等。
实务中,大多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竣工资料的约定,主要有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竣工资料;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施工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所用的竣工资料等。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在合同中对竣工资料进行更为详细的约定,实务中有很多施工单位未将完整的施工文件交付建设单位,导致建设单位无法办理竣工验收,也无法向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的情形。
因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不掌握完整的竣工资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将无法厘清责任承担人,同时,也导致建设单位无法对所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以及办理产权手续等。本着为委托人解决问题的态度,笔者针对竣工验收阶段工程文件缺失在实务中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进行了以下研究。
一、竣工验收阶段工程文件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年版)(GB/T50328-2014)的规定,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建筑工程文件范围包括五大类,分别是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其中,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包括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拆迁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造价文件,工程建设基本信息;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进度控制文件,质量控制文件,造价控制文件,工期管理文件,监理验收文件;施工文件包括施工管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进度造价文件,施工物资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测文件,施工记录文件,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施工质量验收文件,施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包括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钢结构竣工图,幕墙竣工图,室内装饰竣工图,室外工程竣工图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包括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竣工决算文件,工程声像资料等,其他工程文件。在上述类别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年版)中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竣工验收文件所面临的风险
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和项目最终的竣工验收备案及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息息相关。未取得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将导致建设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无法归档,最终可能导致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不可估量的风险。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不掌握竣工资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将无法厘清责任承担人。
实践中,存在诸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外,即视为建设单位对已使用部分工程质量的认可。
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中规定,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恒森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该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工程质量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追偿。建设单位如何判断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有其他责任人,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完整的竣工资料进行判断。若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启动鉴定程序,也需要完整的竣工资料。若建设单位不掌握完整的竣工资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将无法厘清责任承担人。
(二)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若建设单位存在上述条例中规定的情形,即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形,建设单位可能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
(三)工程文件缺失将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相关权利人亦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019版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规定,工程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其中第3.0.4条第1款第6项规定,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将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完成工程档案的立卷;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第2款规定,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5条对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作了进一步规定,具体条文内容详见下文。
如上所述,如建设单位没有取得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将导致建设单位无法为所建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竣工验收阶段所需提交的工程文件以工程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为准。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无法办理物权登记,无法取得完整的物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5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已经竣工的材料即需要提交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才能取得,一般而言为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抑或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若施工验收资料不全,将导致建设单位无法提供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进而也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将直接导致建设单位无法享有案涉工程的完整物权。
三、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交付竣工资料的法律依据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等主张交付竣工资料时,主要可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
归档业务指南第2.0.5条中规定,施工文件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第3.0.5条中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5.2.1条中规定,卷内文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类别和顺序排列。
附录A中施工文件、竣工图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实践中,需要结合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归档业务指南使用):

(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判决交付竣工资料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建设单位针对施工单位未交付完整竣工资料时的风险应对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的约定,积极向施工单位等主张要求其交付竣工资料,从而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及时向承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实践中,因缺少竣工资料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以及归档时,缺少的大部分文件均为施工单位的文件,下文主要针对缺少施工文件的情形进行论述。
01 首先,在合同起草阶段,建设单位在起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议建设单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需要施工单位提交的文件的名称及份数,或明确施工单位需要按照某规范某标准中所列举的文件提交几份给建设单位,并对此设置对应的违约条款。
其次,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对需要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梳理,并提出详细的清单,积极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交付竣工资料,或者以书面函件的方式催告施工单位交付竣工资料,以期尽快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归档。
02 在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提供施工资料时,建设单位应积极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案件的审理,取得竣工验收及备案所需的施工资料,或经过其他可替代方式对上述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及归档。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时,建设单位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时,在审判阶段及执行阶段可能出现的情形、面临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笔者在下文中,主要从案件审判阶段和案件执行阶段两部分对建设单位所面临的风险及应对策略进行分析论述。
1、审判阶段
01 提供施工文件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当事人具有法定的协助义务。《民法典》第79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另外,在《八民会纪要》“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四)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中,第34条已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从《民法典》及《八民会议纪要》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可见,提供施工文件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是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施工单位若拒不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建设单位有权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请求施工单位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02 建设单位有权诉请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资料,但因各个案件情况有别,裁判结果亦有所不同
经过案例检索,发现建设单位诉请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资料的相关诉讼,既有获得支持的案例,也有不被支持的案例。下面通过案例总结实践中出现的几种情形。
1. 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以及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A.提供施工资料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建设单位拒付工程款而免除
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在该案件中,承包人江苏一建诉请发包人昌隆公司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昌隆公司反诉承包人江苏一建赔偿超付工程款利息、要求交付竣工备案资料并赔偿因逾期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等造成的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为,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在昌隆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江苏一建行使抗辩权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不构成违约,故对于昌隆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但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一直不履行交付竣工资料的义务,江苏一建在庭审中也认可交付资料,故对昌隆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一直不履行交付竣工资料的义务,且江苏一建在一审庭审中也认可交付资料,故一审判决江苏一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昌隆公司交付全部施工资料并无不当。
B.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免除施工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协助义务
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79号
再审法院认为,
在该案件中,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法律后果是除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由发包人对其所使用部分工程承担质量风险责任,而不能得出施工单位对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未经验收的工程免除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协助义务,更不能得出支付工程款为施工单位履行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义务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即使认定作为发包人的大兴公司在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后果仅仅是由其对所使用的部分工程的质量风险承担责任,巴陵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协助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
2. 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是施工单位的约定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资料的内容及份数,建设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尽可能的将施工单位需要提交的资料具体化,避免双方产生分歧,同时,应注意违约条款的约定。那么,在施工单位拒绝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资料时,建设单位即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法院或仲裁委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因建设单位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驳回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交付竣工资料的诉讼请求
虽然提供施工资料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有权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但亦有部分案例对此未予支持。
案例:(2020)苏01民终11620号
该案中,发包人起诉请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施工资料。
二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中,托马斯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要求华烨建筑公司向其交付工程资料,并配合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但是其起诉时并未明确列明需要华烨建筑公司提供哪些资料,事后亦无法补充说明其所需资料的范围。此外,托马斯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华烨建筑公司配合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而竣工验收及备案亦以交付相应的工程资料为前提。故托马斯汽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一审法院对本案实体审理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4.建设单位需要举证证明施工资料在施工单位,且施工单位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否则建设单位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案例:(2020)黔04民初39号
该案中,发包人诉请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曾某某配合完成竣工备案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某和大地公司是否应当配合完成竣工备案手续。案涉工程系曾某某负责实际施工,其应当负有提交相关资料并与坤高公司共同完成竣工备案手续的责任。但是坤高公司的诉请需要曾某某和大地公司提交的资料现在不能举证证明曾某某全部持有而未提交,关于配合验收的的行为本身,坤高公司也没有证明曾某某或者大地公司拒绝配合,所以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作处理。
5.部分施工单位会在诉讼的过程中,通过法院向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
通过案例检索,发现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建设单位会编制一份施工单位需提供的文件的清单,提交给法院,再由法院交给施工单位,其中部分施工单位会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向建设单位交付其清单中所列的文件资料。
2、审判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
01 审判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为诉请不明确不具体,诉请被驳回
通过对案例的检索,不难发现,大多数法院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交付竣工资料的请求均持支持的意见。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提起诉讼应该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建设单位仅要求施工单位配合其启动竣工验收或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而对于如何启动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如何配合,以及需要施工单位提供的具体的竣工资料分别是什么,建设单位并未提出具体的诉求,且工程竣工验收具有非常专业、严格的流程,需要在专业机构的参与下进行。因此认为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支持。
02 针对上述风险,建设单位在诉讼中应尽可能的具体、明确诉讼请求
经过大量的案例检索,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主要有如下表述:请求施工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配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请求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完整的资料;请求施工单位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向建设单位移交所承建房屋的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和交工报告;请求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关施工资料并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请求施工单位移交施工资料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手续;请求施工单位立即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移交竣工资料;请求施工单位移交备案所需的完整施工资料。
为避免因建设单位请求施工单位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或有遗漏,可能导致诉请被驳回、裁判文书无法执行或验收、备案及归档工作受阻等风险,建设单位在起诉前应该对所建工程缺失的施工资料作全面核查,资料的具体范围可参照住建部2019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相关规定,以及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归档业务指南等。
同时,也可争取请求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明确缺失的验收资料范围。在厘清缺失的资料范围后,建议建设单位在诉讼请求中详细列举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名称、具体要求(如资料是否需要原件等),诉讼或仲裁请求可以表述如下:“1、要求施工单位移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2、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办理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逾期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违约责任。”等。从而增加诉请被支持的概率,降低被法院等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的风险。必要时,在诉讼过程中可申请法院向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予以调查核实。
3、执行阶段
01 执行阶段建设单位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施工单位拒不履行判决或资料缺失无法履行
若法院或仲裁委已经支持了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判令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施工文件的,建设单位仍然面临一大风险,即施工单位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内容,究其具体原因,主要有施工单位不配合交付竣工材料,或交付一部分竣工材料,或资料缺失无法交付等,最终导致施工单位仍然无法拿到完整的竣工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归档,使得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4、执行阶段存在的风险及应对
01 建设单位对既有建筑开展结构安全性等鉴定,并凭合格的鉴定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施工单位拒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设单位对既有建筑开展结构安全性等鉴定,并凭合格的鉴定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建设单位也可参照以下地区的做法,在诉讼或仲裁中,积极和相关部门沟通,以期以申请工程质量鉴定,获取替代性报告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一个部门于2020年9月23日发布了《关于分类化解处置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的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20〕276 号),专门就分类化解处置“问题楼盘”作出规定,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1.因施工等资料缺失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楼盘。开发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鉴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五方主体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3月5日发布《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试行)》(穗建改〔2024〕5号),规定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便利度,解决既有房屋建筑工程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而无法不动产确权的问题,参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明确既有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方式而发布该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对于2000年4月7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已完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别办理:……3、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人防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齐全,但因各方主体或资料缺失的既有建筑。处理方式统一为:建设单位应对既有建筑开展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消防安全评估、购买既有建筑保险、补办人防建设许可手续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并凭规划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合格的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材料、既有建筑保险保单以及城建档案馆接收文件等资料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分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函。”
遵义中院《关于解决破产案件涉问题房开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一)》提出“三是经参建五方竣工验收合格,但因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及相关服务费,施工企业及服务单位拒不签章的,由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可先行办理产权登记;四是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无法提交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甲级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按施工图设计时的规范进行鉴定(含消防)。评定结果为无重大安全(含消防)隐患及未违反施工图设计时国家强制性规范的,不再办理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含消防)手续,由鉴定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说明,作为房屋质量安全(含消防)的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02 请求法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出具备案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替代施工单位应提供的核心资料《工程竣工报告》。
执行阶段如施工单位不配合,建设单位也可对照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须知、工程所在地房屋建筑工程归档业务指南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所需的全部竣工验收材料清单,并对每份材料进行备注说明。
在执行中,可以和法院进行沟通,请求法院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向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施工单位缺位的情况下出具备案意见。实践中,可以参照江苏省苏州中院的做法。
案例:(2018)苏05执复109号
在施工单位仅交付部分竣工图纸、给排水竣工图及建筑给排水资料,仍不能满足工程备案目的实现情况下,执行法院向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法院向原告提供二被告的工程资料并通过专项验收及竣工备案。后建设单位向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支付房屋鉴定检测费823500元,向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付房屋鉴定费352764元。2012年6月20日,昆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站针对该项目出具了鉴定报告,从而取代(2010)昆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两被告交付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2012年6月29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备案验收。2012年7月,建设单位取得了涉案工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综上所述,在诉讼过程中,施工单位可能在法院的主持下,会将建设单位需要的竣工资料经过法院交付给施工单位;若施工单位在审判过程未提交,在执行过程中,施工单位也拒不配合交付竣工资料,可以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等鉴定,获取替代性报告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归档,或请求法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出具备案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替代施工单位应提供的核心资料《工程竣工报告》,最终达到为建设单位规避风险,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及归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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