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税务篇
2 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之间的职责如何做划分?(以法律规定为主)
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职责划分模糊之处主要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违法行为的职权分工。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行为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1)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在移交税务部门之前,这三项职能均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即对企业上述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移交税务部门之后,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三类情形中的第二类企业"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税务部门负责,其他两类违法行为仍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内容源于律政德恒市场部
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社保税务篇(二)
作者: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社保税务篇 2 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之间的职责如何做划分?(以法律规定为主) 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职责划分模糊之处主要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违法行为的职权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