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小伙伴留言咨询夫妻忠诚协议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知识。一般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现实生活中山西一女子因丈夫出轨,就凭“忠诚协议”成功索赔10万。今天我们就以一个小案例来简要分析。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3)长民初字第01184号
案情简介
邢某某(女)与李某于200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与李某父母一同生活。2005年7月10日生女李某甲。2007年9月,邢某某与李某花费九万余元购买雪佛兰牌轿车一辆。
2009年2月14日,邢某某向李某书面保证:“本人邢某某郑重向丈夫承诺,对李某忠诚,今后不再和陌生异性的男人交往或来往,不再电话、短信联系,不再更不允许和别人发生男女关系,一旦被丈夫李某发现,我自愿将所有财产归我丈夫李某所有,包括房、车产和存款。本保证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一直有效,直到夫妻关系被迫结束。”同日,李某向邢某某也写了同样内容的保证。
2009年5月7日,夫妻双方共同购买长安区经济适用房一套,首付122517元,其余280000元按揭贷款。车、房均登记在邢某某名下。另,双方为其房屋购置了索尼46寸液晶电视机、海尔冰箱、海尔壁挂空调、组装台式电脑、真皮沙发及床孩子组合家具等物件,双方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1年12月16日,邢某某与李某共同书写证明确认:“李某、邢某某于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其中首付金30%总计120000元,大修基金、契税、补房差价等总计45000元、装修费及购买家具家电等120000元,全部由李某一人借债承担,邢某某公积金、绩效工资总计15000元购买家具家电”。
2012年10月8日邢某某离家另住。
2012年12月7日下午六七点,邢某某搭乘一男子驾驶的汽车,同该男子从西安到咸阳压缩机厂家属院,两人进入该院1号楼,李某等人沿途跟至该院。嗣后,李某叫门,邢某某未予开门。李某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出警到达现场,通知开门,邢某某及室内男子不予开门。随后李某电话告知邢某某父母,待邢某某父母到达现场叫门,两三个小时后,邢某某开门离去,与其父母回到长安。
2012年12月25日邢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邢某某与李某所持银行卡目前余额近无;邢某某与李某之女上学及日常生活多由李某及其父母照管。至2013年11月22日,邢某某与李某购房贷款尚有250970元未还。
以上基本事实,邢某某与李某无异议,惟邢某某称2011年12月16日其与李某共同书写的证明系被告强迫所写,但无证据证明。庭审中,邢某某与李某同意房屋按购买价分割,车辆按2.75万元分割,房屋装修现价值5.3万元。庭审调解,双方意见各异,调解无效。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邢某某与李某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因婚前缺乏充分相互了解,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导致夫妻之间相互信任缺失,夫妻相互忠诚成为双方日常关注的焦点。
2012年12月7日,邢某某与他人夜晚进入咸阳压缩机厂家属楼事件,是导致邢某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对此邢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对李某提供的夫妻2009年2月14日约定的“忠诚协议”,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原告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但结合本案情况,足以认定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原、被告离婚,原告存在重大过错。故在财产分割时,考虑原、被告“忠诚协议”的约定,结合本案情况,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中房、车分配给李某,由李某负责偿还夫妻共同购房贷款,并付给原告房(含装修费)、车价款30%的折价款,其余动产酌情分配原告。
双方共同生活中,因邢某某与李某之女自小多与李某及李某父母生活,为有利于子女成长,邢某某与李某之女随李某生活为宜,邢某某负担一定的生活费。
对于邢某某认为朗庭快捷酒店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节,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邢某某所称李某持有的银行卡上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节,经查,有两笔款计50000元,为李某之姐李某某转入,邢某某亦无证据证明此款是李某某曾借其款,李某亦否认此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邢某某要求分割,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李某所称其他向亲属的借款,因邢某某或称已还,或称不存在,故各人经手借款各人负责偿还。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李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邢某某每月支付被告李某抚养费600元,自判决生效的当月起至其女独立生活。每次支付6个月的抚养费。
三、原、被告共同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一套及雪佛兰牌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付给原告房车折价款69614元。(402517-250970+27500+53000)*30%
四、原、被告共同购置的索尼牌46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餐桌一套及原告陪嫁的海尔牌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海尔牌壁挂空调一台、海尔牌电冰箱一台、真皮沙发、真皮双人床、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孩子组合家具一套、书房床一张归被告所有。
五、原、被告购房贷款所负债务由被告偿还;其余各自经手的借款各自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主席令第51号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夫妻忠诚协议遇上离婚财产分割,法院会如何审理?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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