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州区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合同纠纷时,通过为申请人及时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最终督促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从申请保全到实现债权仅用了5天时间,不仅为当事人减少了诉累,还节省了诉讼费等支出,及时、高效地保障了当事人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了某产品的《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提供产品,但乙公司拖欠甲公司13万元货款和10万元违约金迟迟未支付,甲公司无奈将乙公司诉至法院。立案过程中,工作人员告知这类情况可以先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及时为甲公司办理了诉前保全手续。几天后甲公司再次来到法院,称采取保全措施后,乙公司主动联系他们公司,就之前的债务进行结算,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诉前财产保全是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推出的“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利用拍摄宣传短视频、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加大对诉前保全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在源头上为案件调解和最后执行阶段铺好路,搭好桥,力促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财产保全,就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与债务相当部分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防止债务人将财产进行转移。合理地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将一部分有可能进入审判程序的纠纷提前予以化解,并充分保障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诉前进行财产保全 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
作者:原州区法院来源:原州区法院

近日,原州区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合同纠纷时,通过为申请人及时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最终督促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从申请保全到实现债权仅用了5天时间,不仅为当事人减少了诉累,还节省了诉讼费等支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