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拍卖的,成交之后必然产生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款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该类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争议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检索,对此类问题进行简要探析。
一、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形成的税款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即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拍卖的,产生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款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由相关主体承担,买受人没有义务替被执行人缴纳其应承担的税款,即便为了方便过户暂时垫付,也可于事后向被执行人追偿。
二、我国税法中关于上述税款承担主体的相关规定。
| 序号 | 税种 | 法律依据 | 法律条文 | 税率 | 纳税主体 |
| 1 | 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根据征税范围不同,适用13%、9%、6%、0不同的税率 | 被执行人(房屋出卖方) |
| 2 | 契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 按3%-5%的幅度比例税率 | 买房买受人 |
| 3 | 土地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 | 被执行人(房屋出卖方) |
| 4 | (个人/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个税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比例税率。 1.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 | 被执行人(房屋出卖方) |
| 5 | 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 按税目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分为五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0.25‰和1‰。 | 被执行人(房屋出卖方)、房屋买受人 |
三、买受人可以主张《拍卖公告》中载明“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无效。
首先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不能因《拍卖公告》的载明条款而发生转移。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

第一条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中明确答复:“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买受人可以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张《拍卖公告》载明的诸如“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无效,应适用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负。
但是司法实践中,因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滞后性,同时被执行人一般无力承担所欠税负,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对于该笔税款无法征收。由此,部分省(市)税务局已开展探索,与当地法院建立相应的协助机制,实现了拍卖环节税款提前测算、及时传递、先行垫付、事后退还的征税流程,解决税费负担的征缴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