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定金、订金、押金、意向金、违约金是合同签订过程中最常见的,那么到底哪些能退,哪些不能退呢?
壹 五“金”辨别
一、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2)定金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3)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若当事人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适用定金罚则。因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若是因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时,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也就不再发生效力,收受定金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定金具有双向担保性,约定买卖双方。
二、订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只是单方行为,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故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订金虽不具备担保性质,但可作损害赔偿金,若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三、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以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押金的标的是货币,是指出押人(给付押金的人)将一定的费用存放在受押人(受领押金的人)处,来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使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若造成损害的,可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押金与定金最大区别在于,定金是制约双方,而押金仅制约一方(给付押金的人)。
四、意向金
意向金并非法律术语,它只代表购房的意思表示;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它们在性质、作用、表现形式上均有所不同。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意向金转为定金已逐渐成为行业惯例。意向金转为定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意向金转定金后,买卖任何一方违约, 都应当承担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中,意向金转订金、违约金的方式也较为常见。在商品房交易中,购房意向金会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中,根据预约合同约定,如果买方按约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购房意向金就转化为购房款,该购房意向金的作用相当于预交了订金;倘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买卖合同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履行,那么预付的房款(订金)则应该返还给买方;但假如买方违约,那么该购房意向金就被抵作违约金归卖方所有,此时购房意向金就转化成了违约金。
五、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贰 五“金”是否能退
定金的退还,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功能是担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定金无需退还,将直接作为价款的一部分。而定金的退还则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定金罚则。定金的退还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同时也需要判断违约方是买方还是卖方:
(1)买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卖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一般能退
订金的效力取决于买卖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当卖方违约时,可以无条件要求其退回。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
押金,一般能退
押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当合同按约履行完毕,双方均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押金应予退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在履约过程中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害,另一方可拒绝退还押金或按约定处理押金。
意向金,一般能退
若买方交纳意向金后,买卖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产生分歧,导致合同最终未能签订,双方均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则应当退还意向金。
违约金,一般不存在退还情况
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金应当作为违约方的赔偿,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
案例分析
案例一:(2024)沪0104民初607号 张某与岳某、王某定金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与岳某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双方约定了房屋的价格、首付款、交易流程、违约责任等。张某与岳某签订了《承诺书》,双方约定于2023年7月16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顺延办理相关贷款及交易手续。定金协议约定之房屋是岳某、王某共同所有,但,岳某以王某病重住院为由,迟迟不愿意让王某在定金协议和承诺书上补签名字,张某担心合同的有效问题,故延迟履行协议。2023年9月底,岳某反悔,坚决不同意退还定金。嗣后,张某将岳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岳某、王某返还定金43万元及支付资金占有使用的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定金协议、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现有证据,本案系因张某单方面原因导致双方并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故张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岳某、王某返还定金。
案例二:(2021)新0106民初2095号(一审)、(2022)新01民终1390号(二审) 李某、王某与甲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李某、王某欲购买甲公司开发的小区房屋,经过看房后合计向甲公司支付了233475元,双方于2020年10月8日签订了《秦基澜城房屋定购确认单》,该定购确认单约定李某、王某向甲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后李某、王某要求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办理手续时,销售人员告知该房屋已经出售他人。李某、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定购确认单》,并判令甲公司向其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万元及返还购房款33475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将甲公司收到的20万元意向金作为确认单中约定的定金。后甲公司将约定的期限内将案涉房屋另售他人,构成违约,即因甲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应当向李某、王某双倍返还定金,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定购确认单》,甲公司向李某、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万元及退还房款33475元。宣判后,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对五“金”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1、签订协议时,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的预购协议等制作主体通常是开发商或者中介公司,作为购房者在签署相关协议前务必仔细阅读协议中的内容,注意文本中所注明的“订金”、“定金”、“押金”或“意向金”是否与双方口头沟通过程中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2、缴纳相关款项时,完善付款方式及备注信息
在缴纳“定金”、“订金”、“押金”或“意向金”时,尽可能的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并在转账时备注款项的性质。
3、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出现争议时,应妥善保存必要证据材料(如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当事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合同中的五“金”能否退还?
作者:蒋向星来源:泽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定金、订金、押金、意向金、违约金是合同签订过程中最常见的,那么到底哪些能退,哪些不能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