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作为企业的组成人员,一般而言,因其是在企业的支配下从事的有报酬的行为,故其行为的后果一般由企业来承担。但是,在员工出于为企业谋福利的目的,以企业的名义,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此时员工实施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企业的行为,本文通过兰州中院(2017)甘01刑终89号杨某、杨某、郑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对此问题予以探析。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郑某、杨某分别担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市务经理、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期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推销雀巢奶粉,授意该公司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员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杜某某、孙某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兰州兰石医院等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郑某自2012年2月开始,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507条。被告人杨某自2011年开始,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5659条。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85条,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4163条,被告人杜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448条,被告人孙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63条。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2074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杨某甲、孙某,收取好处费13610元。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兰州军区总医院妇产科护师的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996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李某某,收取好处费4250元。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其担任兰州兰石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724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杜某某,收取好处费6995元。
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杨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4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4年1月6日11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唐延路派出所将网上逃犯郑某抓获。2014年4月15日、16日,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孙某、杨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雀巢公司抗辩:
庭审中,被告人郑某等人辩称,其系为了完成雀巢公司任务而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属于履职行为,应属于单位犯罪。对此,雀巢公司提供了雀巢公司指示(复印于雀巢公司员工培训教材)、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雀巢公司不允许员工因推销0-12月龄健康婴儿使用的婴儿配方奶粉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与孕妇、哺乳妈妈或公众接触。不允许员工未经正当程序并经公司批准而主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雀巢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DR的概念、目标任务、与DR相关的信息获取方式等情况。DR任务目标不是为了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DR工作完成的实际效果由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承办的营养咨询中心(NCC)通过电访来了解和评估。为完成电访调研,需要用到消费者自愿提供的部分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和电话),雀巢公司不允许为此向医务人员支付任何资金或者其他利益。雀巢公司从不允许员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且从不为此向员工、医务人员提供资金。雀巢公司在《雀巢指示》以及《关于与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医务专业人员不得进行金钱、物质引诱”。对于这些规定要求,雀巢公司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
医务渠道WHO在线测试成绩、测试卷、关于在高风险国家与医务专业人员和医疗保健机构交往的指示、员工奖金表,证实被告人郑某、杨某、李某某、杜某某、杨某甲、孙某均参加雀巢公司不允许营养专员以向医务人员支付费用获取公民信息的培训、测试。
雀巢公司的政策与指示、雀巢宪章、关于与卫生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证实雀巢公司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国家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卫生部门的规定,禁止员工向母亲发放婴儿配方奶粉免费样品、禁止向医务专业人员提供金钱或物质的奖励,以引诱其推销婴儿配方奶粉等。
法院认为:
被告人郑某、杨某、杨某甲、李某某、杜某某、孙某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丁某某、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的数额,本院依据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的供述、转账凭证,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数额为13610元。被告人郑某、杨某、杨某甲、李某某、杜某某辩称,为完成公司任务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多名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应追究雀巢(中国)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某等证言、雀巢公司DR任务材料,雀巢公司证明、雀巢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明雀巢公司不允许向医务人员支付任何资金或者其他利益。不允许员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这些规定要求,雀巢公司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被告人郑某、杨某甲、杨某、李某某、杜某某等明知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为完成工作业绩而置法律规范、公司规范于不顾,违规操作进而贿买医务人员,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雀巢公司的单位意志体现,故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辩护人均提出孕产妇为获取免费奶粉,自愿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该部分个人信息系合法获取,起诉书指控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准确,应对合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扣减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依据实际查获电脑硬盘中存储的信息汇总后认定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客观准确。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无论销售者、医务人员均不得向孕产妇赠送奶粉,医务人员亦不得为生产、经营企业推销产品而获利,那么,以赠送奶粉的方式、贿买医务人员的方式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属非法获取。故对各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馈赠奶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合法获取的辩护观点,不予采信。对被告人杨某甲所提授课费、宣讲费为科室共享的辩护观点,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李泉提出被告人丁某某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某某作为医务人员利用其职务身份,在工作期间,借助向病人发放雀巢奶粉,换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属履职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最终因上述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了不同期限的刑罚。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亦被称为“刑事合规第一案”,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是以雀巢公司员工的名义进行的,并且也是为了实现雀巢公司的利益,但问题在于这些员工的行为能否等同于雀巢公司的主观意志,案件审理中,雀巢公司以其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作为抗辩的根据,证明公司禁止员工向医务人员提供现金或物质奖励,以引诱其推销奶粉,禁止未经批准自行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这些政策和规范文件不仅明文被列入包括雀巢公司宪章、公司指示、员工手册等文件之中,而且被列入了员工培训内容之中,且案涉人员皆接受过相关培训和测试,故案涉员工的行为是在追求个人工作业绩的考量下所实施的,雀巢公司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也履行了相关的管理、监督、教育、培训的责任,故员工的行为与公司的要求背道而驰,显然不能解释为公司的意志,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从而雀巢公司无需为案涉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的重大意义在于,法院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为依据,认定单位不存在构成犯罪所需的主观意志因素,从而实现了单位责任与员工个人责任的有效切割,避免了公司可能遭受刑事处罚的不利后果。可见,合规不仅仅是要求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制度,以有效控制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员工实施的行为能否等同于企业的行为
作者:刘智萍 王彪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员工作为企业的组成人员,一般而言,因其是在企业的支配下从事的有报酬的行为,故其行为的后果一般由企业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