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2年发生业务关系,被申请人提供其具有专利产品的8AT图纸由申请人为其生产变速箱配件差速器总成。被申请人累计欠申请人货款2646679.68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到期货款。根据2012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的《配件采购合同》第11.1约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决已实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合同未付款问题;
2、被申请人提出的质量索赔626418.14元应否认定并从未付款中扣除问题;
3、申请人主张的所欠货款利息损失问题。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646679.68元及利息30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结语和建议
在合同关系中,要保存好货款交付凭证及双方形成的会议文,对于双方的利息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采购合同纠纷案
作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2年发生业务关系,被申请人提供其具有专利产品的8AT图纸由申请人为其生产变速箱配件差速器总成。被申请人累计欠申请人货款2646679.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