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带一路”宏观战略的推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实现与投资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为了为走出去的企业客户提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信息,锦天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100余名专业律师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每周推出一篇文章,介绍一带一路沿线重要投资目的国的法律制度并揭示各目的国投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印尼基本国情
1945年8月17日印尼宣布独立,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50年印尼成为联合国第60个成员国。1967年,印尼与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成立了“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简称“东盟”),目前东盟已拥有10个成员国,印尼是最具影响力的成员之一。
中国与印尼两国于1990年8月8日恢复外交关系。近几年来,两国高层访问和接触频繁,副总理级对话机制、经贸联委会、防务磋商、海上技术合作委员会等磋商合作机制运行顺畅,经贸合作成果丰硕。2010年,两国签署战略伙伴关系行动计划,为两国关系开启了新的篇章。2013年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访问印尼并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一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2014年11月佐科总统出席北京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与习近平、李克强分别举行了双边会谈。
近年来,印尼吸引外资持续较快增长,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每年保持13%以上增速。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4年,印尼西亚吸收外资流量为225.8亿美元;截至2014年底,印尼吸收外资存量为2530.8亿美元。
二、印尼的投资法律环境
(一) 投资主管部门
印尼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如下: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负责促进外商投资,管理工业及服务部门的投资活动,但不包括金融服务部门;财政部负责管理包括银行和保险部门在内的金融服务投资活动;能矿部负责批准能源项目,而与矿业有关的项目则由能矿部的下属机构负责。
(二) 投资法律体系概况
印尼的于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投资法》、《公司法》、《所得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贸易法》、《海关法》等。其中2007年第25号《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投资的具体程序、投资许可的申请、投资管理部门以及投资激励机制等。此外,对于涉及具体领域的投资管理则由具体的相关法规来进行规范,如:《渔业法》、《土地法》、《园艺业法》、《矿产和煤炭法》、《电力法》等。
- 市场准入
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的部门。另外,根据该法规定,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环境、国家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的标准,政府可依据总统令对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规定禁止行业。相关禁止行业或有条件开放行业的标准及必要条件,均由总统令确定。
2007年7月4日,印尼颁布第25号《投资法》的衍生规定,即《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投资行业的标准与条件的第76号总统决定》和《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行业名单的第77号总统决定》。根据这两个决定,25个行业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禁止投资的行业包括:毒品种植交易业、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含酒精饮料工业、水银氯碱业、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生化武器工业,机动车型号和定期检验、海运通讯或支持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地磅站,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以及赌博业。
外国投资者可投资绝大部分营业部门。依照印尼《投资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国投资者也可在规定范围内与印尼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还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 - 外汇及外资保护
根据《投资法》规定,印尼政府保证外资的安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才可以将外资收归国有,但必须给予及时充分的补偿。同时,中国和印尼也同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国,该机构可为中国在印尼的投资者提供政府、战争、汇兑等风险担保。 - 土地获取
印尼实行土地私有,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印尼都不能拥有土地,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可以拥有以下3种受限制的权利:建筑权,允许在土地上建筑并拥有该建筑物30年,并可再延期20年;使用权,允许为特定目的使用土地25年,可以再延期20年;开发权,允许为多种目的开发土地,如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等,使用期35年,可再延长25年。
三、印尼的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及税收优惠政策
(一) 税收体系和制度
印尼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土地和建筑物税、离境税、印花税、娱乐税、电台与电视税、道路税、机动车税、自行车税、广告税、外国人税和发展税等。印尼依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行使其税收管辖权。
(二) 主要税赋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2008年7月17日印尼国会通过了新《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35%降为30%,分为四档,5000万盾以下,税率5%;5000万盾至2.5亿盾,15%;2.5亿盾至5亿盾,税率25%;5亿盾以上者,税率30%。
企业所得税率:2009年为过渡期税率28%, 2010年后降为25%。印尼对中、小、微型企业还有鼓励措施,减免50%的所得税。为减轻中小企业税务负担,2013年印尼税务总署向现有的大约100万家印尼中小企业推行1%税率,即按销售额的1%征税。
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对进口、生产和服务等课征10%的增值税。
印花税:是对一些合同及其他文件的签署征收3000或6000印尼盾的象征性税收。
(三) 税收优惠 - 1999年1月,印尼政府第七号总统令,公布了恢复鼓励投资的“免税期”政策。对纺织、化工、钢铁、机床、汽车零件等22个行业的新设企业给予3到5年的所得税免征。如投资项目雇用工人超过2000人,或有合作社20%以上的股份,或投资额不少于2亿美元,则增加1年优惠。对于已超过30%的规模进行扩大再生产的项目,减免其资本货物以及2年生产所需材料的进口关税。对于某些行业或一些被视为国家优先出口项目和有利于边远地区开发的项目,政府将提供一些税收优惠。上述行业及项目将由总统令具体决定。对出口加工企业减免其进口原料的关税和增值税及奢侈品销售税。对位于保税区的工业企业,政府还有其他的鼓励措施。
- 根据印尼《有关所规定的企业或所规定的地区之投资方面所得税优惠的第1号政府条例》,印尼政府对有限公司和合作社形式的新投资或扩充投资提供所得税优惠。提供的所得税优惠包括:
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根据新《所得税法》,2010后为25%),可以在6年之内付清,即每年支付5%;
②加速偿还和折旧;
③在分红利时,外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税率是10%,或者根据现行的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采用较低的税率缴税;
④给予5年以上的亏损补偿期,但最多不超过10年。
上述所得税优惠,由财政部长颁发,并且每年给予评估。 - 印尼政府2013年将为企业获得税收优惠进一步简化手续,并降低获得免税期和免税津贴的标准。根据印尼政府现行规定,在基础金属、炼油、天然气、有机基础化学、可再生能源和电信设备等5个工业部门,投资额超过1万亿印尼盾(约合1亿美元)的企业,可获得5至10年的所得税免税期。同时,对在印尼偏远落后地区投资的129个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企业,最低投资额500亿印尼盾(约合500万美元)且投资期限超过6年的,可最多按总投资的30%降低应纳税所得。印尼将改变目前仅对投资额超过1万亿印尼盾(约合1亿美元)给予优惠待遇的政策,视不同情况对有关企业给予同等优惠待遇,以吸引更大规模的投资,促进印尼经济发展。同时,将增加可获得税收优惠的产业部门,让更多领域的企业投资获得税收优惠,并对企业申请较少的产业部门减少或取消优惠政策。
四、印尼投资风险提示
(一) 政局稳定性问题
自1997年金融危机以来,印尼社会正经历一场巨大变革,逐步向民主社会迈进,期间政权更迭频繁,各种政治势力角逐不断。作为中国企业,应注意不要在公共场合谈论印尼政治形势和政治人物,避免因不慎卷入不必要的政治纠纷。同时也应密切关注政治形势变化,以及政府换届和议会选举等,关注政府颁布的经济政策,把握经济动向,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提供参考。
(二) 文化意识排外的因素
印尼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历史上受中国、印度、中东、西方国家等多种文化的影响,加之岛屿分散,居民交流不便,使各地文化习俗差异较大,种类繁多。中国企业和人员要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宗教信仰和各种民风民俗,做到入乡随俗,按照当地的礼仪标准开展社会交往活动。如在公共场合不喝含酒精的饮料,宴请时不上酒类饮料,不食猪肉;避免用左手接受礼物或递交物品,特别是触摸别人的头;在印尼人每周五中午做祷告时,勿大声喧哗;会谈、社交、工作和休闲不同场合,注意着装;在公共场合一般情况下男士要请女性先走,先用餐或先上车;而女士从男士面前经过,皆屈身弯膝而过,以示回敬;在社交场合,男士遇女士一般不主动握手.若对方先伸手.可以轻握。
(三) 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到印尼投资首先应该注意法律环境问题,印尼的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首先,印尼很多投资法律规定不透明、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因此,法律法规需要实施机关的实质性解释,这使得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增加,并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
其次,印尼中央与地方不同的投资法律之间时常存在矛盾与冲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责并未充分理清,因而在实行自治后,中央与地方政府权限重叠、法令规章经常自相矛盾。
最后,虽然印尼的投资法律体系整体上比较完整,但也有部分法律制度有所缺失。比如前文曾提到的,印尼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物权法》。
鉴于印尼的投资法律制度环境复杂,中国企业到印尼开展投资合作时应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的情况,坚持守法经营,依法保护自身的权利,履行自身的义务。另外,由于法律环境差异很大,中国企业处理合同、开展谈判等问题,还应聘请业务熟练、信用良好的专业律师。
特别提示:
文中法律政策因国家导向随时会变动,以适时变动为准。
资料来源:
[1]《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印度尼西亚》,黄淑和等,经济科学出版社。
[2]《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王义明,中国法律出版社。
[3]http://fec.mofco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