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股权的“所在地”?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概述 琼花集团对亨达公司享有一笔已决债权,而亨达公司的唯一财产就是亨通公司100%股权。

案情概述
琼花集团对亨达公司享有一笔已决债权,而亨达公司的唯一财产就是亨通公司100%股权。现琼花集团向亨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亨达公司异议称该法院没有执行管辖权,双方就执行管辖事宜僵持不下、争执不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执行管辖权。本案中,被执行财产为股权,如何确定该种财产性权利的“所在地”呢?
案件分析
律师世家的李氏一族,对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老李认为,股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其与权利人同在,故股权“所在地”就是权利人的住所地;大李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他认为股权只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不具有人身属性,不能以权利人住所地作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适用登记制度,应当以股权的登记地作为其“所在地”;刚刚毕业的小李见状,义正言辞地说道,亨通公司是亨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就是亨达公司的财产,所以应该以股权公司也就是亨通公司住所地作为股权“所在地”。老李和大李一听,气的火冒三丈,还没来得及驳斥小李,坐在一旁的儿媳推了推眼镜,不慌不忙地说道:“已检索到相关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应当将股权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话音刚落,家里顿时鸦雀无声。
结语
司法实践中,像琼花公司和亨达公司这样因执行管辖权事宜争得不可开交的案例不在少数。股权作为一种非常常见的财产性权利,是重要的执行标的,如果该类财产的执行管辖权不明确,执行工作会难以开展,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将无法实现。因此,股权“所在地”的确认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在股权发行公司的工商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分离的情况下,以最终确认的实际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股权发行公司住所地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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