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你必须知道的这些法律问题!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9年10月20日,在十三朝古都西安,云集了三万名世界各地的马拉松爱好者,一时间整个城市的热情被“西马”点燃。然而西安国际马拉松的火热只是全国大背景下的一个缩影。

2019年10月20日,在十三朝古都西安,云集了三万名世界各地的马拉松爱好者,一时间整个城市的热情被“西马”点燃。然而西安国际马拉松的火热只是全国大背景下的一个缩影。截止2018年底,中国境内举办马拉松及相关赛事共计1581场,累计参赛人次583万。全国31个省区市、285个地级市举办了不同形式的马拉松比赛,占地级市总数的85%。
马拉松充实了大家的业余生活,强健了人们的体魄,但全民参与的背后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安全与法律问题,替跑、猝死屡见不鲜。本篇中,笔者将搜集近年来国内各大马拉松赛事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为大家做以最详细解读。
No.1马拉松“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跑者在报名参加马拉松比赛时,通常会遇到一个阅读界面,下方有一个“同意上述条款”,只有点击这个才能继续报名。赛事组织者几乎都会在合同中设置这样的免责条款,如“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这样的条款被称为“马拉松生死状”,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生死状”是否有效呢?
“马拉松免责条款”并不因参赛者签字确认而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无效。在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类似的免责条款约定这种侵权行为免责的话,相当于用合同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合同以外的权利,难以实现对当事人人身权利的保护。
No.2你了解马拉松名额转让吗?
目前热门马拉松一签难求,总有人中签不去,也总有人屡求不遇。于是就产生了一种需求——名额转让。
当跑者报名一场马拉松赛事并成功中签变身为参赛者之后,参赛者就与赛事组织者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的具体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参赛者的权利义务。
权利:
领取赛事物资,参加比赛或者放弃比赛,享受赛事安保、补给,人身保险等服务。
义务:
以自己的身份检录、参加比赛,遵守赛事纪律。
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义务。
权利:
要求参赛者提供真实信息参加比赛,制定赛事规则并要求参赛者遵守。
义务:
组织赛事并提供必要的补给、安全保障等措施,为参赛者投保人身意外险。
参赛者将自己的名额转让给他人,转让的不仅是前述的参赛者权利,也是一并转让了参赛者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种转让称之为“概括转让”。概括转让,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马拉松参赛者将自己的参赛名额转让给他人,应当征得赛事组织者的同意,未经许可,不对赛事组织者产生约束力,相关法律后果也就不能要求赛事组织者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当下马拉松赛事中存在的“替跑”行为,在本质上也是属于名额转让范畴之内的,但这样的名额转让往往没有征得主办方同意,替跑者不仅自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还会遭到终身禁赛,赛事组委会将报请中国田协进一步处罚。
No.3选手猝死谁负责?
10月20日当天,全国各地大概有40场比赛同时开跑,跑圈新闻层出不穷,朋友圈被各种奖牌,成绩单,振奋人心的照片刷屏的同时,也有让人惋惜的新闻,荆州马拉松比赛一位50岁的跑者在半程终点前100米倒地,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逝世,龙口马拉松一位跑者在半程终点前倒下,不幸身亡。
马拉松参赛者不幸猝死,谁该为此承担责任?是参赛者还是赛事组织者?双方的责任划分应该如何确定?如果存在替跑情况,又该怎么解决。接下来笔者将引用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诉讼——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为大家进行解析。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以下简称“案涉赛事”)在厦门市海沧区举行。比赛当天,吴志钢佩戴“李晓华、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吴志钢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在地(摔倒现场距离医疗保障点10米左右),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经赛事医疗点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吴志钢被送往厦门市海沧医院救治,后于当天11时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2月,死者吴志钢的家属以侵权之诉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厦门文广体育公司和李晓华赔偿相关损失123万元。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于本案基本的事实没有太大的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为两被告对吴志钢之死是否构成侵权,具体而言包括:被告厦门文广体育公司是否已经尽到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比赛包发放、运动员检录以及比赛过程中的监管是否存在过失?这样的过错与吴志钢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李晓华转让比赛号码簿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行为与吴志钢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吴志钢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因此他对于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应该是清楚的。吴志钢明知号码簿不能转让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没有证据表明吴志钢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者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其自身因素导致。虽然被告就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晓华违规转让号码簿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志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两被告无须对吴志钢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向两被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死者家属方的赔偿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马拉松作为一项高强度、高负荷、高风险的体育运动,报名的选手应当对该项运动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合理的预判和认知,赛事组织者只能尽可能的通过报名选手提供的运动轨迹,完赛证书,体检报告去评判选手的身体条件,却永远不可能准确把握参赛者比赛当天实际的健康状况。参赛者和替跑者都是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选择承担必要的风险。
跑步是一个跑出去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把自己跑回来的过程。每一名马拉松参赛者都应当很清楚,每一场马拉松的终点,从来不是那道拱门,别忘了跑回家,家里永远有人在等你。

一、法律与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全民健身条例
二、中国马拉松管理文件
1、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
2、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组织标准
3、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风赛纪管理规定
4、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反兴奋剂工作管
理办法
5、中国马拉松赛事联盟章程
6、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等级赛事和特色赛事评定办法
7、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大众选手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8、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经纪人管理办法
9、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认证指南
10、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委员会工作条例
11、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分级监管指导意见
12、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比赛监督管理办法
13、中国马拉松俱乐部管理及联赛组织方案
14、中国徒步运动管理办法
15、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办赛指南
16、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参赛指南
三、体育总局、中国田协政策规定
1、中国田径协会章程
2、中国田径协会新闻委员会条例
3、全国田径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
4、中国田径协会自律准则
5、田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6、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7、中国田径协会路跑委员会工作条例
8、中国田径协会场地器材委员会工作条例
9、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马拉松、自行车等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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