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清算与注销是公司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阶段,近年来国家加强对营商环境的维护,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商事行为,着力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统计来看,2023全国各级法院年度受理破产案件共2.9万件,同比增长68.8%,力促“僵尸企业”及时清退。除破产涉及清算注销之外,公司解散同样要遵守清算制度。《公司法》本次修订纠正了2013年《公司法》与《民法典》在清算义务人上的冲突,丰富了多种注销方式,完善了清算、注销制度。
一、清算制度的历史沿革
公司是市场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作为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清算、注销制度自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的颁布施行,历经六次修订,形成了完善的体系。
清算制度的历史发展,有着明确的发展路径:(一)因应公司的管理职能,清算的义务与责任逐渐由股东转向董事;(二)为了确保清算的及时,由单一制清算组进行清算逐渐转为双轨制,清算义务人启动清算,清算组实施清算;(三)防止恶意的清算诉讼,限制了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范围;(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知情与诉讼权利贯穿始终。
这四点内容也体现了《公司法》清算制度的基本精神,董事的职权主义、债权人保护主义也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既兼顾了市场环境的稳定,也确保了经济关系的公平正义。

二、新《公司法》下清算、注销制度的新变化
(一)确定清算义务人为董事,兼顾公司自治
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股东变更为了董事,股份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再由股东会决定,新法实施后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均以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同时考虑到公司类型的不同,规定了例外情况,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选其他人担任。

(二)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条件放宽
清算义务人怠于行使清算义务,新法下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该规定扩大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保证了清算的及时进行,且新增了行政解散情形下,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亦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三)清算组新增信息化公示方式
因应时代的发展,公告债权人方式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本次修改条文内容在实际清算过程中已经实践了一段时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2023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规定: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清算组成立日期、注销原因、清算组办公地址、清算组联系电话、清算组成员(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照类型、证件号码/证照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是否为清算组负责人)等,本次修订将前述内容借鉴吸收。

(四)新增简易注销制度
清算、注销制度严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无债务或清偿顺利的公司则可以放宽限制,简易注销制度应运而生,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简易注销的构成要件为:(一)无债务或全部清偿完毕;(二)股东承诺;(三)信息公告二十日无异议。

(五)新增强制注销制度
本次修订又一亮点即新增了强制注销制度,新法为行政机关赋予了强制注销的职权,针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行政手段强制对企业予以注销登记。

三、对于公司合规退出的建议
(一)注意解散、清算、注销的时效问题
解散、清算、注销程序中,有较多时效性的规定要求,公司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注意时效规定和要求,避免程序瑕疵。
1.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15日内清算义务人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发布清算组信息: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
3.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登报方式,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二)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制定合理处置方案
在债权债务清算处理中,可考虑多种方式化解债务,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可通过协商债务解决,转让债权,债权人出具放弃债权声明等方式处理账目,理性判断公司账目情况,对资产负债状况作出最优决策。
(三)国有企业应遵守特殊程序
国有企业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应遵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和清算规则进行清算,且该过程中涉及国企员工安置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如在自行清算中,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完成报批手续、表决通过员工安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在资产处置时依法依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结语
公司的清算与注销制度在《公司法》修订中作为了重要内容,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类型与经营模式,妥善进行清算注销的合规处理,新修条文对法人及法人内部的董事股东有着严格的责任要求,公司应顺应新法要求,对税务问题,债权债务问题,清算方案问题进行合法优化,才能在商事经营中避免更大损失。
清算与注销是公司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阶段,近年来国家加强对营商环境的维护,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商事行为,着力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统计来看,2023全国各级法院年度受理破产案件共2.9万件,同比增长68.8%,力促“僵尸企业”及时清退。除破产涉及清算注销之外,公司解散同样要遵守清算制度。《公司法》本次修订纠正了2013年《公司法》与《民法典》在清算义务人上的冲突,丰富了多种注销方式,完善了清算、注销制度。
一、清算制度的历史沿革
公司是市场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作为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清算、注销制度自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的颁布施行,历经六次修订,形成了完善的体系。
清算制度的历史发展,有着明确的发展路径:(一)因应公司的管理职能,清算的义务与责任逐渐由股东转向董事;(二)为了确保清算的及时,由单一制清算组进行清算逐渐转为双轨制,清算义务人启动清算,清算组实施清算;(三)防止恶意的清算诉讼,限制了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范围;(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知情与诉讼权利贯穿始终。
这四点内容也体现了《公司法》清算制度的基本精神,董事的职权主义、债权人保护主义也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既兼顾了市场环境的稳定,也确保了经济关系的公平正义。

二、新《公司法》下清算、注销制度的新变化
(一)确定清算义务人为董事,兼顾公司自治
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股东变更为了董事,股份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再由股东会决定,新法实施后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均以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同时考虑到公司类型的不同,规定了例外情况,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选其他人担任。

(二)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条件放宽
清算义务人怠于行使清算义务,新法下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该规定扩大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保证了清算的及时进行,且新增了行政解散情形下,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亦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三)清算组新增信息化公示方式
因应时代的发展,公告债权人方式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本次修改条文内容在实际清算过程中已经实践了一段时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2023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规定: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清算组成立日期、注销原因、清算组办公地址、清算组联系电话、清算组成员(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照类型、证件号码/证照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是否为清算组负责人)等,本次修订将前述内容借鉴吸收。

(四)新增简易注销制度
清算、注销制度严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无债务或清偿顺利的公司则可以放宽限制,简易注销制度应运而生,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简易注销的构成要件为:(一)无债务或全部清偿完毕;(二)股东承诺;(三)信息公告二十日无异议。

(五)新增强制注销制度
本次修订又一亮点即新增了强制注销制度,新法为行政机关赋予了强制注销的职权,针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行政手段强制对企业予以注销登记。

三、对于公司合规退出的建议
(一)注意解散、清算、注销的时效问题
解散、清算、注销程序中,有较多时效性的规定要求,公司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注意时效规定和要求,避免程序瑕疵。
1.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15日内清算义务人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发布清算组信息: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
3.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登报方式,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二)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制定合理处置方案
在债权债务清算处理中,可考虑多种方式化解债务,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可通过协商债务解决,转让债权,债权人出具放弃债权声明等方式处理账目,理性判断公司账目情况,对资产负债状况作出最优决策。
(三)国有企业应遵守特殊程序
国有企业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应遵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和清算规则进行清算,且该过程中涉及国企员工安置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如在自行清算中,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完成报批手续、表决通过员工安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在资产处置时依法依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结语
公司的清算与注销制度在《公司法》修订中作为了重要内容,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类型与经营模式,妥善进行清算注销的合规处理,新修条文对法人及法人内部的董事股东有着严格的责任要求,公司应顺应新法要求,对税务问题,债权债务问题,清算方案问题进行合法优化,才能在商事经营中避免更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