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操作流程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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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大家好,我们又见面了,大家宅家办公还习惯吗?这场抗疫战争已经出现了曙光,全国各地都在传来好消息,小师妹相信咱们马上就能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了。请大家再忍耐一下,好好宅在家中也是在为抗击疫情做贡献哦。
今天小师妹要和大家分享的法律知识,是高庭所汪志辉律师为大家梳理的股东代表诉讼操作流程,一起来看看吧!
1、请求权基础
《公司法》第21条第149条第151条
2、诉讼主体
原告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均可,无持股数量限制。
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为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述股东身份,以提起诉讼时为准,且诉讼期间,原告应当保持其股东资格。
被告
被告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第三方。
由原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人、数人甚或全部作为被告。
第三人
股东代表诉讼应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前置程序
第一步:
股东需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侵害公司权益,则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步:
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时,股东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前置程序之例外:
1、紧急情况下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
2、在股东向公司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书面申请时,不存在其提起诉讼可能性的。
4、诉讼请求
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因此诉讼请求中接受利益一方应为公司,而不能是提起诉讼的股东。
5、反诉
被告可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原告股东,不能将公司列为反诉被告。
6、调解
股东代表诉讼可以调解,但因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调解协议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具体决议机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无规定则为公司股东(大)会。
以上是为大家梳理的股东代表诉讼简要操作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过光熟悉流程还不够,实践中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协助您维护公司及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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