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的缔约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越来越注重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不仅具有惩罚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同时具有明确违约责任促进交易的目的。
1.「 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缔约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必须按约定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2.「 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形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的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等多种因素。实务中,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形时,并非机械的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用,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案例一:新疆六道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博元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民提字第145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确认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数额作为确认的基础。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六道湾公司逾期支付150万元给博元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因此,本案无法根据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作出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在此情况下,可以结合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
合同的缔约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结合其他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评判。
案例二:吴善媚、李耀生与梁新业、宋汉之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1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从本案受让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看,其毕竟已向转让方支付了3600万元,仅剩1900万元余款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之规定,应以受让方未付的剩余款项为基础考量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当事人约定以总价款的30%计付违约金,显然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情形,本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以受让方未付的股权转让款1900万元为基础,将违约金调整为1900万元的30%即570万元。”
合同的缔约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总价款的30%计付违约金,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总价款30%的违约金”显属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形,应以合同未付款项的30%予以调整。
3.「 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举证责任」
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违约方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未履约或未适当履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约定的违约条款显失公平。
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预先告知缔约各方不履约或未按约定履行的不利后果,既是合同履行的担保措施又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惩罚措施。由此,在订立合同中,应遵循自由公平的原则,合理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能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违约金的那些事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的缔约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越来越注重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不仅具有惩罚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同时具有明确违约责任促进交易的目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