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意义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执行审计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活动中,依法委托审计机构,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措施。实践证明,执行审计是一种非常高效的财产调查方法。

执行审计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活动中,依法委托审计机构,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措施。实践证明,执行审计是一种非常高效的财产调查方法。
一、“执行难”中的突出问题
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是厘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定分止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依靠国家权力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彻底解决纠纷。然而,实务中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司法执行,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也严重损害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执行难”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查人找物难”。尤其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况下,企业法人滥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执行成为当前“执行难”的突出表现,比如公款私存、第三方垫资注册、注册资本不到位、抽逃注册资本、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违规担保、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后不履行清算义务等情况非常普遍,使公司成为“空壳公司”,严重威胁交易安全。
从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就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至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比如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证券以及身份证、出入境证照、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的查询,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扩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迫使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发放律师调查令、建立悬赏举报制度、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措施。
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审计
1. 执行审计的含义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计,简称“执行审计”,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活动中,依法委托审计机构,运用审计方法,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的措施。实践证明,执行审计是一种非常高效的财产调查方法。
2016年7月11日,有关临澧县人民法院的一则报道显示,“已在15起案件中采取了司法审计调查措施,通过司法审计调查方式执结了13起案件”。由此可见,执行审计的作用和威力巨大。
2. 执行审计制度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本质上,执行审计是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方法。
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在此后的司法执行实践中,有人民法院尝试利用执行审计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进行调查,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益的探索,但一直未形成有约束力的制度性规定,执行审计的效果未能充分发挥。
201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工作纲要》要求“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制裁;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规定了执行审计程序的启动、执行审计机构的选择、审计费用的承担等事项,为全面推行执行审计制度奠定了基础。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通知》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前,应严格执行《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一般应当完成五项调查事项,其中第五项就是“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可依申请进行审计调查”。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升了执行审计在整个执行程序的地位,有将执行审计作为整个司法流程最后一道防线之意。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今后人民法院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全面推广审计调查等调查措施”。
3. 执行审计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高效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由于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能力非常有限。执行审计是人民法院运用专业力量,通过查阅被执行人的财务凭证、账簿等内部资料,及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高效方法。同时,可以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性,提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积极性。
有利于落实执行财产报告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执行审计程序,可以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虚假报告”,直接提高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率,彻底断掉了被执行人虚假报告的念头。如果没有执行审计程序,是否存在“虚假报告”就很难判断,也就无法进一步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更具威慑性的强制措施了。
可以为追加被执行人提供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可见,如果通过执行审计程序,发现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或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则可以为启动新的追责程序、追加被执行人提供法律依据。
有利于推动“执转破”工作
在民事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执转破”对解决“执行难”具有独立价值和巨大功能,通过执行审计,可以使那些已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尽快转入破产程序,有利于及时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启动执行审计
1. 执行审计的启动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据此,在下列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启动执行审计程序:
被执行人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
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嫌疑的,如放弃到期债权、放弃股东分红权、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以不合理低价出售资产、虚假诉讼等情形。
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股东、出资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



  1. 审计机构的确定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 审计费用的承担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4. 不配合执行审计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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