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笔记(汉坤2017-2018年版)系列(四):程序会议及程序令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系列实务笔记供没有参与过国际商事仲裁或者参与经验较少的中国公司法务、中国律师参考。 有关本笔记系列的其他说明(包括仲裁机构名称简称、所讨论的仲裁规则版本等)参见系列(一)。

本系列实务笔记供没有参与过国际商事仲裁或者参与经验较少的中国公司法务、中国律师参考。
有关本笔记系列的其他说明(包括仲裁机构名称简称、所讨论的仲裁规则版本等)参见系列(一)。
在前三期的笔记中,我们介绍了如何启动国际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以及对仲裁机构和/或仲裁庭的管辖权异议。本期实务笔记将介绍仲裁庭组成后召开的程序会议以及其颁布的程序令。
1 程序会议(Procedural Conference)
国内的仲裁程序中很少召开程序会议。原因有二。国内仲裁中的程序性事项可能没有国际仲裁程序那么复杂。同时,国内仲裁的很多程序性事项已经由《仲裁法》、各个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了规定,无需再由仲裁庭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讨论。
但在国际仲裁程序中,程序会议较为常见且较为重要(尤其是第一次)。仲裁中的很多重要的程序性事项都是仲裁庭和各方通过程序会议协商和确定的。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大多要求仲裁庭在组成以后,尽快召开程序会议,讨论和确定案件程序性事项。比如,SIAC规则第19.3条、SCC规则第23条、ICC规则第24条、AAA规则第20.2条等。
程序会议由仲裁庭召集。仲裁庭通常会事先给各方当事人发出会议通知,告知会议中拟讨论的事项。程序会议中讨论的事项通常包括:程序时间表(即仲裁程序中各个主要程序环节的时间节点)、提交书面文件的格式及其他要求、文件的翻译以及庭审口译、关于准备证人证词的要求、文件披露的相关程序及要求、庭前会议、庭审注意事项、仲裁期限的延长、通讯方式和联系信息等。
在所有讨论事项中,程序时间表是最重要的。一旦程序时间表在征求双方意见后由仲裁庭予以确定,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员即应按照该程序时间表推进仲裁程序,除非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进行变更且得到仲裁庭确认。对于程序时间表,仲裁庭通常会要求仲裁申请人提供时间表的草稿并与被申请人磋商,以便双方在会议前达成全部或部分一致意见。
对于程序会议的召开形式,多数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未作限制,即,可以面谈或选择任何其他适合的方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为召开多方电话会议。
2 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
在国际仲裁中,程序令是仲裁庭就仲裁中的程序性事项出具的决定。如前所述,仲裁庭召集各方召开完毕第一次程序会议后,仲裁庭即会随即发布第一号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 No.1)。这是整个仲裁程序往前推进过程中最重要的程序性文件之一。仲裁庭会在该程序令中把第一次程序会议中由各方商定的事项以及仲裁庭的意见以书面方式确定下来。
随着仲裁程序的进行,程序令的内容可能被仲裁庭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或修订,并发布第二号程序令、第三号程序令等。
违反程序令的后果:
其一,仲裁庭会可能会针对一方违反程序令的情况、原因及恶意程度,在仲裁费用的分担方面对该当事人作出不利的裁决。比如,《UNCITRAL关于组织仲裁程序的指南(UNCITRALNotesonOrganizingArbitralProceedings)》第48条和LCIA 规则第28条即有类似规定;
其二,程序令可能会被认为是当事人仲裁协议的一部分,违反程序令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仲裁协议,进而成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3 ICC规则下的《审理范围书》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同,ICC仲裁规则要求仲裁组庭后,应当首先拟定并作出《审理范围书》。
ICC规则第23条规定:仲裁庭收到案卷后30日内,应当拟定并向仲裁院提交“《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其中需要列明“待决事项清单(Issue to be Determined)”,即,先行划定仲裁审理的争议焦点范围。《审理范围书》需由当事人和仲裁庭签署,并提交仲裁院批准。《审理范围书》签署或经由仲裁院批准后,任何当事人均不得提出新的仲裁请求,除非仲裁庭允许。《审理范围书》也将约束整个仲裁程序的进行。
4 国内机构的仲裁实践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部分国内仲裁机构在规则中也开始引入程序会议制度。比如:
CIETAC规则第三十五条之(五)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所审理的案件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经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
BAC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审理需要采取制作案件审理日程表、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制作审理范围书等各项审理措施。首席仲裁员可以接受仲裁庭委托采取上述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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