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网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前言 随着互联网和出租汽车行业的融合发展,网约车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巡游”模式,不仅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并且更符合各类型消费者不同的出行需求。
前言
随着互联网和出租汽车行业的融合发展,网约车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巡游”模式,不仅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并且更符合各类型消费者不同的出行需求。目前,市场上存在许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的网约车平台软件,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其中包含了“顺风车”这一项服务。那么,如果搭乘网约平台提供的“顺风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人身、财产损害,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将通过本文的一则案例向读者阐述。
一、“顺风车”的定义
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昆明市目前还未出台相关规定。
参考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一条第(一)款对“合乘”作出了定义:“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5日晚,甲前往机场上班,提前通过网约车平台发布出行时间、路线信息,最终选择乘客乙并达成顺风车协议,由甲顺路将乙从某酒店送至某机场,乙应付150元。甲接单后驾驶小型客车载着乙前往约定目的地,途中与丙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乘客乙受轻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乙、丙均无责任。
A公司为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商,甲在网约车平台注册为顺风车驾驶员,注册车辆为该事故小型客车,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C公司系大型客车车主,丙为C公司履行职务驾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三、笔者分析
对于此次事故造成乘客乙受伤、大客车受损,究竟应当由谁来赔偿呢?重点分析网约车平台及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01 乘客乙受伤,谁负责?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顺风车主甲负全责,且顺风车未投保车上人员座位险,因此,对于乘客乙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顺风车主甲自行承担。
02 大型客车受损,谁担责?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顺风车主甲负全责,且顺风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顺风车主甲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抗辩:
因为被保险车辆(顺风车)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运营,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依据该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那么,将私家车(非营运)用于网约顺风车是否就属于营运车辆呢?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或称为拼车、顺风车的行为,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尚未将此明确定义为营运性行为。笔者通过查阅案例并分析认为,网约顺风车是否构成营运性行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
1、我国法律规定从事营运性运输,应取得相应的营运证书,但笔者认为此为行政管理类规定,并不能作为判断车辆是否属于营运车辆的绝对标准。
2、应从实质上“是否以牟取经济利益为主从事相应运输活动”进行分析,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内容:
① 网约顺风车的运营模式。由车主设置出行地址、目的地和时间信息,后由平台根据车主设置的信息自动匹配推送顺路订单,再由车主自行选择订单;这与按乘客需求自主选择行车路线的出租车相区别;
② 搭乘费用。顺风车以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为目的,费用远远低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营运性出租车;
③ 行驶路线是否在预设的合理范围。营运车辆因接单频率、行驶时间、行驶路程等均要高于非营运车辆,因此危险程度也明显高于非营运车辆,但顺风车是在顺路的情况下捎带同路线的乘客,即使在无人搭乘的情况下,车主亦会按该路线行驶,因此在不超过预设行驶路线的合理范围,即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综上,本案中顺风车主甲通过预设路线,网约车平台自动匹配顺路订单供甲选择,经匹配的订单路线并未超过预设路线的合理范围,甲实际取得的收入亦是网约车平台计算得出,明显低于盈利性收费标准。据此甲利用该网约车平台提供的顺风车服务搭载乘客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在上班途中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提供有偿合乘服务之行为,而非以牟利为目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行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03 网约车平台担责吗?
笔者认为,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网约车平台在顺风车订单形成过程中,仅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而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就匹配成功的订单也只是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由此可见,网约车平台提供的仅为居间服务,并非承运人,对发生损害没有过错的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网约车平台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观点参考(2017)苏01民终10325号(2017)豫01民终8797号(2017)沪01民终9052号、(2017)京0114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