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对提供原材料者犯罪地位的认定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一种常见罪名,犯罪分子的目标往往指向一些国际大品牌,其中价高质好的“奢侈品”更是重灾区,并已形成一条主料、辅料、成品生产、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即使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假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一种常见罪名,犯罪分子的目标往往指向一些国际大品牌,其中价高质好的“奢侈品”更是重灾区,并已形成一条主料、辅料、成品生产、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即使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打击力度,但由于投入小利润高,犯罪分子仍然铤而走险,该类型犯罪仍屡禁不止。
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产业链中,对于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者提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帮助行为的行为人,司法实践中不同办案单位对其犯罪地位的认定持不同意见,司法裁判并不统一,有时还颇具争议。
一、关于提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实践对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者提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帮助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基本没有争议,即该类行为人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者构成共同犯罪。
二、关于提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地位问题。
对于提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地位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办案单位的认定却极不统一,争议较大,有不认定为从犯,也有认定为从犯。
笔者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搜索了20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对提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帮助行为认定为从犯的占11个,占比55%。从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提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帮助行为的,认定为从犯和不认定为从犯基本持平,并没有太大倾向性。
(一)对于不认定为从犯的,法院一般会认为提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帮助行为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共犯,应当对直接和间接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不认定为从犯,但可根据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对于认定为从犯的,法院虽然认为提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帮助行为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共犯,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认定为从犯对量刑起到重要作用,律师办理该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对为提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帮助行为的当事人辩护时,其中一个辩护重点是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案例,且尽量提供同类型、同品牌、同地区、高级别法院的案例,并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经办人员沟通,
力争在审查起诉阶段将当事人认定为从犯,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认罪认罚,有条件地积极退赃、提前缴纳罚金,争取量刑方面的“优惠”,达到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合理量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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