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同时担任财务人员并具有违规行为,能否阻却知情权的行使?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 1、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裁判要旨
1、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2、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财务人员,以及具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均不符合“不正当目的”的构成要件,不能成为公司阻却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合理理由。股东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名称:赵玉红与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例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申286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赵玉红系五星公司股东,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工作。2014年9月22日,五星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因赵玉红私刻公章召集股东会,撬开财务科室防盗门等行为,严重违反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免去赵玉红副总经理职务。
2016年赵玉红前往五星公司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五星公司未答复。后赵玉红将公司张贴于报栏的报告撕走,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法律关系图

一审审理:
赵玉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责令五星公司提供自2011年至201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等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赵玉红查阅;二、诉讼费用由五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西安五星商贸中心改制为五星公司,注册资本20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韩伯良,赵玉红为五星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一,认缴货币出资20万元,实缴货币出资20万元,时任五星公司董事。2014年,五星公司原董事长病故后,五星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选举姚蓁担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7月17日,赵玉红在西安日报发布通告一份,通告内容为:“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定于2014年8月1日上午九点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望各位股东按时参加”。2014年7月31日,姚蓁向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解放门派出所报案称:五星公司门被撬。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解放门派出所的处警情况为:五星公司因为董事长韩伯良病逝,现公司赵玉红与姚蓁各称自己是合法董事长,赵玉红于2014年7月31日凌晨私自打开财务室要取公司公章。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解放门派出所的处警结果为:民事纠纷调解。2014年9月22日,五星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西五商字(2014)第01号决定:因赵玉红私刻公章召集股东会,撬开财务科室防盗门等行为,严重违反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免去赵玉红副总经理职务。同日,五星公司行政会议研究并作出西五商字(2014)第02号决定:兹有原企业副经理赵玉红,私刻企业公章冒用单位名义在西安日报登报召开股东大会,并撬开企业财务室准备窃取公章,给予其保留劳动关系停止工作处分,停发工资,发放生活费。后赵玉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离开单位,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诉讼。2016年4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民终2006号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赵玉红的仲裁请求。2016年1月6日,五星公司将2015年度的财务报告在公司公告栏内进行了公示。
后赵玉红前往五星公司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五星公司未答复。2016年1月22日,赵玉红将五星公司张贴在公告栏的财务会计报告撕走。另查,赵玉红在2010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任五星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同时任五星公司董事。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五星公司当庭提交了陕贝会审字(2015)第001APV号《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一份,该报告记载了五星公司截止201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产负债表,赵玉红表示,其系公司董事,对公司进行的专项审计不知情,该审计报告不是五星公司出具的,内容不完整,其对该审计报告内容存疑、不认可。另五星公司表示公司每年都将会计事务所所作的会计报告在公司公告栏张贴,赵玉红表示五星公司仅张贴了201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释明后,五星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公司历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赵玉红作为五星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赵玉红在2014年9月份之前担任五星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及董事,赵玉红对五星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是清楚的,同时五星公司将2015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张贴在公司公告栏。赵玉红已将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从五星公司公告栏撕走,五星公司并未侵犯赵玉红作为股东的知情权。现赵玉红要求查阅自2011年至201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等其他辅助性账簿),因其虽在2016年前往公司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但其并未举证说明已告知五星公司查阅的目的。另从赵玉红2014年7月自行发布召开公司股东会的公告、私自打开五星公司财务室要取公司公章、撕走五星公司张贴于公告栏的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来看,五星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赵玉红的要求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五星公司对赵玉红的要求既未答复亦未按赵玉红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的做法并无不妥,故赵玉红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赵玉红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
赵玉红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除认定赵玉红在2010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主管公司财务工作表述不准确之外,其余属实。
另查明:赵玉红在2010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任五星公司副总经理兼兼财务主管。原判决中的赵玉红诉称一项载明的赵玉红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五星公司提供自2011年至201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等其他辅助性账簿)供赵玉红查阅。该诉讼请求与赵玉红起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不一致。二审中,赵玉红称一审法院错误列出其诉讼请求,致使其上诉状中的上诉请求漏项,其完整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五星公司向赵玉红提供2011年至201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等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赵玉红查阅;二、诉讼费由五星公司承担。赵玉红称其向五星公司书面提出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的证据是其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资料,该录音中有其向五星公司办公室主任耿伟提交书面查询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等函件的内容。五星公司在一审对该录音资料质证时称其无法核实录音中被录音人的身份。二审中,五星公司认可耿伟系其办公室主任,但否认收到赵玉红提交的书面查阅请求。本院要求五星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与耿伟一同到庭,五星公司称其无法通知耿伟到庭。二审中,赵玉红称其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公司收入、费用支出、收益分配是否合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也为了维护股东权益。五星公司称赵玉红在本案中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为:擅自以公司名义发布召开股东会的虚假信息;撬开公司财务室大门;将公司张贴的财务报告撕毁。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五星公司是否应当提供其2011年至201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赵玉红查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本案中,赵玉红主张其将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书面申请交付了五星公司办公室主任耿伟,并提交了录音资料作为证据。五星公司称其对录音中被录音人身份无法核实,但其认可耿伟系其办公室主任,却不能通知耿伟到庭,致使本院无法核实录音资料中被录音人身份,因此五星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认定赵玉红向五星公司办公室主任耿伟提交了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书面申请。赵玉红称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公司收入、费用支出、收益分配是否合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也为了维护股东权益。赵玉红所述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的理由正当,五星公司依法应当予以提供。五星公司辩称赵玉红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赵玉红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
二、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其2011年至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赵玉红查阅。上述材料由赵玉红在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再审申请:
五星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交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书面申请,也未告知查询目的,因此未履行法定前置程序,应当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2、被申请人的查询请求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申请人有权利拒绝其查阅。被申请人擅以公司名义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虚假通告,强行撬开公司及财务室大门意图取走公司公章、财务章等,擅自将公司公示的财务报告撕下等行为,都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给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重大损害,亦证明了被申请人本次诉讼提出的查阅会计账簿等诉请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证据不足错误。3、被申请人诉请的查阅范围应当只限于公司法明确的会计账簿而不包括会计凭证等。请求: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36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维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结果。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赵玉红提交意见称,1、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法定前置程序,向被答辩人提交了书面申请,告知了查询目的,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应当维持。2、被答辩人所称的不正当目的,与股东知情权无关,是对法律的不合理的扩大解释。请求:依法驳回五星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赵玉红申请查阅五星公司相关财务材料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法定条件;2、赵玉红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及于五星公司的会计凭证。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赵玉红提交了录音资料作为其向公司书面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说明查阅目的的证据。该份证据确有其向五星公司办公室主任耿伟提交书面函查询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的内容。同时,赵玉红称该书面函中载明了查阅目的是为维护股东权益,确认公司收入是否完全入账、费用支出是否合法合规、公司分配是否合法合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本案二审中,五星公司称对被录音人身份无法核实,但其认可耿伟系公司工作人员,在二审法院明确要求其通知耿伟到庭对录音证据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五星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未通知耿伟到庭,致二审法院无法核实证据,五星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二审法院认定赵玉红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并无不当。
另,五星公司称赵玉红存在擅自以公司名义发布召开股东会的虚假信息、强行撬开公司和财务室门锁意图取走公司公章、财务章等印章、撕毁公司张贴的财务报告等行为,故其查询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五星公司所称赵玉红的上述行为均可认定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这些行为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正当目的”的构成要件,不能成为五星公司阻却赵玉红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合理抗辩,二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其次,五星公司认为赵玉红在2014年9月之前,担任公司副经理并协助处理公司财务工作,其对公司财务状况、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是清楚的。赵玉红具有股东与公司职务双重身份,该双重身份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条件亦不相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只要赵玉红具有股东身份,并符合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条件,其就应当有权行使相应权利,不能因为赵玉红基于职务身份知晓公司财务状况而阻却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股东知情权。综上,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赵玉红向五星公司提交了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书面请求,说明了目的,其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法定条件。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结合《会计法》相关的规定,公司股东查阅与公司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亦应认定为公司股东知情权内容的组成部分。二审法院认定赵玉红有权查阅五星公司的会计凭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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