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人权还是要狗权?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导 读 几年前看过一部电影:一位教授收养了一只小秋田犬。小狗每天送教授到车站上班,傍晚等教授回家。直到有一天,教授在学校因病去世,再未回到车站。秋田犬依然每天到车站等待主人,风雨不改,直到死去。

导 读
几年前看过一部电影:一位教授收养了一只小秋田犬。小狗每天送教授到车站上班,傍晚等教授回家。直到有一天,教授在学校因病去世,再未回到车站。秋田犬依然每天到车站等待主人,风雨不改,直到死去。
这就是《忠犬八公的故事》,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真挚而感人。
狗常被视为人类的朋友,每次虐狗总引起坊间热议。最近发生的一起虐狗事件,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事件回顾
根据成都商报的报道,8月20日,一条“男子变态虐狗被当街裸体群殴”的视频及照片,在网上流传:烈日下,一名男子瘫坐地上,一丝不挂。在他两旁,一名男子用棍子抵住其下颌,另一男子一把揪住其头发。四周,多人举着横幅,谴责裸身男子。记者了解到,事因裸身男子拍摄虐狗视频,并网络传播牟利。多名爱狗人士“卧底”调查,将其“抓了现行”。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根据爱狗人士江女士的说法,该男子为某微信群群主。该群拥有两百多名成员,聚集了大量的当地网友。后来,群时常上传一些视频,点开一看,让她震惊,“视频内容是在虐待动物,简直难以启齿。”
8月20号,3名爱狗人士以群友名义与群主相约,在群主所说的地点“交流”虐待动物。爱狗人士到达了龙泉十陵镇友谊路的住宅小区,就在该男子脱掉衣服,进行“示范”时,爱狗人士将该男子拉出屋外,随即发生了网上流传的视频中的一幕。
按照江女士的说法,该男子真是日了狗了。
法纳说法
虐狗男子须承担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根据网友爆料称,虐狗男子制作了虐狗视频,通过微信群向网友兜售。此言若属实,虐狗者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当然,虐狗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涉案情节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定。以通过网络的手段为例,只要当事人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电影、表演、动画作品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读者可能感到奇怪,为什么虐狗男子触犯的不是与虐待动物有关的罪名,而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其实原因很简单,刑法并未规定因侵犯动物权而构成的犯罪。除非是明文列举的国家保护动物,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区。从民法上看,饲养者对动物有所有权,可自行处分。饲养的动物遭受他人侵犯,所有人可以主张民事赔偿,却无法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
爱狗人士“扒衣示众”行为妥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这里的“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比如当众撕剥他人衣服等;“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漫画等。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
本案中,维权人士行为较为过激。强行把虐狗男子赤身裸露的置于公共场合示众,有些维权人士甚至在微信聊天中表示“用辣椒油泼了男子下体”。
根据涉案的情节来看,这些过激的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若“用辣椒油泼其下体”陈述属实,并对该男子造成了轻伤以上损害的,甚至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的男子“侵犯动物”,触及了许多动物保护人士的底线,且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会受到公众的谴责。不过,违反道德与违反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无禁止即可行”,立法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意味着公民有为与不为的自由。有法律上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在道德上是无可指摘的,舆论依然可以对此进行评论。
但以道德之名行暴力之实,这是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
自从狗狗成为人类的宠物,人与狗的爱恨纠结,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法律应不应该保护动物的权利?
动物保护者说当然应该,动物也有权利,我们对待动物的态度反映了我们如何看待人类自己。
虐狗者说这是我生活的意义,只不过我的爱好有些与众不同而已。
自由主义者坚持这属于公民的私生活领域,法律不能强加干涉。
法纳君想,这个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但是爱狗人士、虐狗者、自由主义者不能代替立法者,法律专家也不能代替立法者。
在一个民主的国度,法律的创制由它的人民决定。唯一要说的是,法律并非万能的,它有自己的领地。唯有承认法律的局限性,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
就让道德的还给道德,法律的还给法律,任何道德评判不能私自成为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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