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打“套路贷”——兼谈案外人权益救济路径之选择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件回顾 周伯年过花甲,无业,每月有养老金和租金收入近万元。然而,2015下半年周伯在老梁介绍和操控下向标哥借款5次,每次借款1万元,预扣2000元利息,实际到手8000元,写有借条,但无约定利息。
案件回顾
周伯年过花甲,无业,每月有养老金和租金收入近万元。然而,2015下半年周伯在老梁介绍和操控下向标哥借款5次,每次借款1万元,预扣2000元利息,实际到手8000元,写有借条,但无约定利息。
然后,老梁、标哥要求周伯按该两人计算所得的本息作为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如此,短短半年时间内,4万元借款本金已变为60万元。老梁深知周伯的老婆周太多年经商,有较强的经济能力,亦知周伯胆小怕事的弱点,于是一直以将此事告之周太相要挟,迫使周伯出具借条。
接着,老梁和标哥为掩饰债务的非法性质,有针对性地制造借款银行流水。2016年1月,上述两人提出由老梁为周伯垫付45万元用以归还标哥的借款。具体操作是老梁通过儿子小梁的账户向周伯转入45万元,并要求周伯出具45万元借条给小梁。随即又将该45万元从周伯账户转入标哥账户。此外,之前计算剩余未还的15万元借款,老梁、标哥也要求周伯重新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按同样方式操作后,该15万元变为75万元。
2017年5月,老梁以周伯欠小梁120万借款到期未还为由,操控小梁对周伯、周太提起诉讼。在诉讼材料未送达给周太前,又通过各种手段迫使周伯与之达成调解,并经法院形成生效调解书。
随后,老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拍卖周伯和周太的共有房产。至此,周太经询问周伯和法院,方才知晓该案诉讼和执行。

周太也曾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公安未予立案,也未有任何书面回复,仅是以经济纠纷为由口头告知应通过法院解决。因调解书已经生效且未撤销,执行人员还将继续执行,仅告知周太会保留其相应份额的拍卖款。周伯因为此事早已身心俱疲,甚至多次病危住院,儿女们也因为此事对两位老人家颇有怨言。两位老人家万般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棒打“套路贷”
本律师依法接受周太委托,多次与周太等人进行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在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研讨后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套路贷”,在党和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非法放贷的大环境下,有机会为两位老人讨回公道,挽回损失。
该案中,一方(周伯)是作为无需借款,也无力还款的老人家,一方(小梁)是作为年仅20岁出头的在校或刚入社会的年轻人,双方竟然有如此巨额的“借贷”,显然是不合常情常理。但是在一系列手段、套路的操控下,非法债务合法化,甚至还能拿到法院的生效裁判,一切变得“合法合情合理”——这就是典型的社会热议的“套路贷”!
本律师为两位老人制定了“以刑促民,刑民并举”的法律方案——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同时提出了刑事控告。该方案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对方当事人因害怕追究刑事责任,主动联系本律师要求和解。对方同意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剩余120万元债务亦无需偿还,并请求两位老人的谅解,请求撤回控告和诉讼。
最终,本案以两位老人同意上述和解方案而得以圆满解决!
案外人权益救济路径之选择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是特殊角色,该群体权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很多时候当事人并不知晓案件的存在。待知晓时,往往是慌不择路,最终因不能够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下文拟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案例的分析,对案外人的民事救济方式之选择进行探讨,为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提供思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案外人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主要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申请两种救济途径。但是,该两种救济方式在适用上存在很大区别,如果不谨慎选择,往往会导致案外人的维权进退失据,最终导致败诉。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第三人因不能确定哪种救济程序更加有利,或者为了提高启动救济程序的成功率,同时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再审申请,亦或在其选择某种程序被驳回或不被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后,再通过另一种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形。
我们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得出如下结论:若案外人先提起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则案外人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若案外人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其为了防止执行标的被法院强制执行,可同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但是,若异议被驳回则不能再提起再审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若案外人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只能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途径进行救济,而不能再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1183号案中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为案外第三人所享有的救济程序,提起人均为案外人,诉讼目的均为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第三人虽可以依照两种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但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
由上可知,案外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救济方式的选择和适用极为重要,同时启动多种程序进行权利救济,并不会让救济变得更加有效,反而可能会导致案外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甚至“无路可走”,错过最佳救济时机。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案外人在权利遭受侵害时,选择救济途径不可一概而论,而一定要认真分析、研讨具体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最适合的一条路径。
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孙志芬律师


2018年7月于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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