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限期认缴:资本制度的理性回归

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了第四次修订,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了第四次修订,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新增了限期认缴制度、股东失权制度等,本文将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限期认缴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新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股东出资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制度的规定一直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1994年《公司法》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2013年《公司法》修订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在认缴登记制度实施的十年间,大力促进了经营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促使公司数量倍增。但因对认缴数额以及缴资期限等未加限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出资“任性”,注册资本虚高,无法反映公司实力,甚至武汉某电子商务公司出现了153万亿元的注册资本。二是认缴“赊账”,“认而不缴”成为常态,公司出现权益纠纷时无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资信“淡化”,交易双方无法通过注册资本了解公司真实资金信用情况,加之缺少对认缴登记制的有效监管手段,导致皮包公司、商业欺诈等屡见不鲜。
因此,此次新《公司法》在明确注册资本缴足期限的同时,配套规定了过渡期、信息公示、催缴出资、股东失权等制度,进一步明晰了公司、股东、高管的法定责任,是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理性修正。
二、新《公司法》中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度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按照该规定内容,在实务中可将公司分为以下三类处理:
(一)新《公司法》颁布后的新设公司
公司若在2024年7月1日以后设立,就需要完全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设定出资额及出资期限。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股东或公司规避上述限期认缴制度,新《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也需要符合上述五年内缴足的规定。
(二)明显异常公司
《公司法》中对与明显异常公司并未准确界定,在《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的界定标准,同时也指出这并非绝对、唯一的标准,公司登记机关还需要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与资产规模等情况进行实质判断。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三)存量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公司
《公司法》中规定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出五年以上的,应当逐步调整至五年内。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过渡期进行了详细安排,为存量公司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即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而对于过渡期后仍未按照要求对出资期限进行调整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同时规定未按照于要求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存量公司,为达到上述出资期限要求,实务中可考虑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1.特别减资程序
对于经营活动少、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债务明显低于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并且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及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下,此次《征求意见稿》设置了特别减资程序,对于这类债务少且股东董事能够做出承诺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满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直接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普通减资程序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又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可以按照新《公司法》第224条的规定,按照普通减资程序的要求完成注册资本的减资。一般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做出减资决议、通知或公告、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担保、减资登记的程序完成减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了简易减资程序,但该程序仅在公司公积金无法弥补亏损,拟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时使用,不能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款的义务。
3.注销程序
当公司注册资本过高,出资期限过长,同时公司未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二章的规定程序自行选择普通注销或简易注销程序,前文中提到的武汉某电商公司就在新《公司法》颁布后,申请了简易程序注销公司。
4.修改出资期限
对于部分出资期限过长的公司,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修改出资期限,对于出资期限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程序,但出资期限属于公司章程的内容, 应当按照修订章程的审议程序完成出资期限的修改,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修改出资期限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完成公示事项变更的程序进行修订。而根据上述新《公司法》及《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最终公司的出资期限修改目标应当为在过渡期满前即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修改,且最长出资期限少于五年。
《公司法》中对于出资期限的约束,体现了资本的理性回归,以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同时《征求意见稿》虽尚未正式公布施行,但也释放出了对于过渡期相关制度安排的立法倾向,可作为正式规定颁布前实务操作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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