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有关物权的确权、效力认定的法律问题、司法案件方兴未艾,层出不穷。各类金融机构对此类案件尤为重视,此类案件通常涉案金额巨大,底层资产的权属性状往往与金融债权安全直接关联。
本所优秀律师、青年律师工委副主任林琳律师及其团队在某金融机构特殊资产处置过程中,就成功处理了一起关于物权确权、抵押权效力认定及物权期待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保障的案件。经过多轮诉讼、执行程序,此案最终获得胜利。本案的胜诉不但化解了金融机构的不良风险,还推动了不良资产的市场化运作,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完美平衡。
本案底层资产位于本市千家街,系名人故居。我党早期领导人在武汉工作时也曾于此居住,这一点更为本案增添了一丝历史色彩。该金融机构对不动产依法依规评估,设立抵押后放款,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出现风险事件。同时该资产又涉及租赁、以房抵债、土地合作开发等情形,案件错综复杂,涉案金额巨大,法律关系难明。
林琳律师团队梳理了百余项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公报案例、司法解释、各类答复、答记者问、各项批复、各类工具书的释明解释,历经诉讼确权、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耗时三年,最后本案不但胜诉,而且在化解了金融风险的同时还收获了各级法院的交口认可,更推动了投行、民间投资机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与清收。
在终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终审判决
案外人与抵押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售房合同》,形成于案外人与抵押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确立之后,双方签订售房合同,约定抵押人以房抵偿其所欠土地转让款,该售房合同应当属于以物抵债的合同。案外人与抵押人在售房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的物权仍登记在抵押人名下,案外人对抵押人只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一审判决支持抵押权人的诉讼请求,可就抵押物变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
一所名人故居引出的特殊(不良)资产案
作者:林琳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自《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有关物权的确权、效力认定的法律问题、司法案件方兴未艾,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