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内附新旧版本比对表)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新版”),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截止至2020年0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新版”),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截止至2020年06月15日。该2020年04月“新版”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18年06月“旧版”之后,再次公布的版本。
新版相对于旧版进行了多处修改,表明专利授权确权审理标准受到业内广泛的关注。新版相对于旧版的修改内容,梳理如下:
第一,反映了自2019年01月01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行使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和专利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上诉审理职能以来的司法审判实践、以及在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中借鉴侵权民事纠纷审理中的审理规则并促进两者标准统一的趋势。例如,增加了在界定权利要求用语时应当符合发明目的(新版第三条),吸收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规则和审判实践(新版第十条)。
第二,新版相对于旧版的修改内容,体现了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审理标准上存在着尚待解决的争议问题。例如,新版删除了关于修改超范围的相关规定(旧版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删除了关于技术启示的相关规定(旧版第二十条),对现有设计的组合启示进行了实质修改(新版第二十二条)。
第三,新版相对于旧版的修改内容,体现了对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这一问题的充分关注。例如,增加了在被诉决定认定技术问题有误情形下的裁判流程(新版第十五条),修改了被诉决定错误但不影响结论的情形下的裁判流程(新版第三十条),修改了司法审查阶段中的新证据认定规则(新版第三十四条),对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新版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无效请求人可以以第三人的在先权益主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在先权益冲突(新版第二十四条),强调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和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这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新版第六条)。
第四,新版相对于旧版的修改内容,也体现了中美贸易协定的相关内容。例如,将补充实验数据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药品专利(新版第十一条),并且对补充实验数据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新版第十二条)。
下面的比对表对新旧两个版本进行了详细的对比,为了便于解读,左栏旧版以蓝色是标注了与新版不同之处,右栏新版以红色标注了与旧版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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