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判死刑!疫情严峻,他们还非要外出

来源:天鸿律师

文章摘要
问:已经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的患者,在被隔离治疗期间,若有重大突发急事需要离开医院或隔离区处理,是不是可以偷偷出行? 如果确保自己做好防护(如带口罩、手套等),且出行期间不与他人接触可以吗?

问:已经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的患者,在被隔离治疗期间,若有重大突发急事需要离开医院或隔离区处理,是不是可以偷偷出行?
如果确保自己做好防护(如带口罩、手套等),且出行期间不与他人接触可以吗?而且因为做好了防护能否乘坐公共交通?
若遇到医护人员或者防疫工作人员劝阻,可以置之不理,甚至可以一意孤行的暴力反抗吗?
答:以上问题答案当然均为否定,如果执意为之,将面临严重刑事法律风险。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0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明确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对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对以上二种行为人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意见》明确行为人只要知道自己系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即可,与行为人有没有对自己采取防护措施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只要明知自己是上述《意见》规定的人员之一,仍实施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就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02妨害公务罪
《意见》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因此若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将面临三年期徒刑。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便有一例行为人最终以妨害公务罪被处刑罚。

2020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旧馆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某,抓伤其脸部、颈部。
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在全国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我们每个公民应听从疫情防控相关部门的组织和安排,特别已被确诊的患者,更应做到服从隔离和接受治疗,而不能一意孤行,坚持已见。
因为你的行为不单影响自己,而且还影响他人,甚至危害整个防控疫情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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