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真意保留下意思表示的效力认定——以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为例

来源:墨娱

文章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案件事实:案外人C经介绍到原告A1某建材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进行施工作业,后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并住院治疗,案外人C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8万元。

一、问题的提出
案件事实:案外人C经介绍到原告A1某建材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进行施工作业,后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并住院治疗,案外人C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8万元。案外人C住院期间,其近亲属三被告B1、B2、B3共同或分别分多次以给案外人C交纳住院押金为由,并以书写借条形式向原告A1的员工原告A2(涉案项目工地的项目经理)借款16万元。就涉案借条形成原因问题,原告自述系三被告经常到原告所在地的政府和信访部门上访,在信访压力下才向案外人借支治疗费用,并待诉讼程序中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三被告自述系在原告A2的胁迫和案外人C的危难境地下才出具的借条。后原告A1派代表原告A2,与案外人C家属方派代表三被告B1、B2、B3共同签订承诺和声明一份,该文本记载有案外人C家属同意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确定案外人C受伤责任人的认定,并按法院判决进行处理。
原告诉求: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属于民法上的真意保留。该借款实为预付或垫付医疗款且已实际用于医疗开支,二原告通过其他相关法律关系诉诸自己权益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不应将之作为借款向三被告主张权利,其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1]。
那么,何谓“真意保留”?真意保留下的意思表示效力如何?本文尝试对前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二、“真意保留”的界定
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而作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同的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由“表示”和“意思”两词组合而成,传统学说上,意思表示的构成可分为外部(客观)要素与内部(主观)要素。意思表示的外部要素即表示行为,指将意志表示于外的行为。按照目前的通说,意思表示的内部要素包括三部分: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亦称“表示意识”)、效果意思(亦称“法效意思”)。行为意思,指行为人有意实施行为之意识,该项意思用以表明,外在行动乃是行为人自主意思支配的结果;表示意思,是行为人对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所具有的意识;效果意思,是行为人欲依其行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关于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的区别,在于前者仅要求行为人意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后者则必须指向一项“特定具体”的法律效果[3]。具备前述外部要素和全部内部要素的意思表示,则构成完整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真意保留,从外部要素来说,具备外部表示行为;从内部要素来说,具备行为意思和表示意思,但欠缺效果意思,即表意人对外作出表示行为,前述行为是表意人有意识自主实施、且清楚该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但该表意人事实上并不希望发生其表示行为所对应的特定法律效果,表意人内心真意与其外部表示发生了不一致。总结来说,真意保留一般需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要有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存在;二是表意人对外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三是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但仍故意作出表示;四是表意人缺乏受到其表示行为约束之意思[4]。真意保留是一种单方虚伪表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
上述案件中,被告即出现了真意保留的情形。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作出了借款的外在表示;但实际上被告内心真意是希望原告支付医疗费,碍于原告和案外人之间的赔偿问题尚未解决,原告不愿意支付医疗费,被告内心虽并不想从原告处借款,但为了尽快获得医疗费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对外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而被告自己显然也是知晓表示与真意不符,但为获得医疗费仍然作出了出具借条的意思表示。
那么,在被告的意思表示出现真意保留情形时,该意思表示对应的借款关系对双方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三、“真意保留”下意思表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5]。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表意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6]。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7],常见的情形如真意保留、通谋虚伪、欺诈、重大误解等,则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那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8],如果该意思表示中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该意思表示[9]是否还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从笔者检索到的部分案例和文献来看,司法实践和学理中对于该等情形下意思表示的效力其实并无太大争议,效力判断规则可以总结如下:
若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表意人外在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则表意人对外作出的已与相对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此为原则;若相对人明知表意人外在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则该等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发生效力,此为例外。
在真意保留情形下,如何确定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本质上其实是在表意人和相对人之间如何进行风险分配的问题。法律的价值评判需要考虑保护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也需要考虑交易安全和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等,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则需要进行取舍。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真意保留等单方虚伪表示制度,但结合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则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倾向。《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从前述规定可知,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下,我国奉行客观主义,即以外在表示为原则并结合行为性质、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来进行综合判断。此外,我们还可以结合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来进行分析。
从信赖保护原则来看,在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表意人保留了内心真意的情况下,相对人已对表意人之外在表示产生了合理信赖,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但若相对人明知,则其对此并未产生合理信赖,即便产生了信赖也是明知存在风险,其应自担风险,法律不予保护。
从归责原则来看,表意人自身故意隐瞒内心真意,在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情形下,主要过错在于表意人,表意人理应自行按照其表示于外的意思承担法律后果;但若相对人明知的,则双方均存在过错,不值得保护,双方应承担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果之后果。
从公平原则来看,在正常的交易中,若表意人故意隐藏真意,则相对人并无探知表意人隐藏真意的义务。在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若给相对人强加探寻表意人内心真意的义务,或者发生争议后以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为原则进行解释,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会产生交易完全以一方意志为转移的后果,不利于公平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若相对人明知,则作为一般理性人,应知晓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法律不予保护该等情形下的意思表示,不会导致双方之间的风险分配失衡,并且法律也不鼓励该种行为,自然应予以否定评价。
回到文首的案件中,法院实际上还结合了工程建设领域中工程承包人以借款形式预支或垫付医疗费之建筑行业交易惯例,由此认为原告对于本案中被告借款的外在表示和内心真意不一致是明知的,故认为本案借款性质应按内心真意认定,即为预付或垫付的医疗费,对于外在表示形成的借款关系,则不予认可其法律效力,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结语
如果民事主体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存在瑕疵,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极大影响。本文仅探讨了真意保留这种情形,故最后仅就该等情形下的风险进行总结提醒。在真意保留情形下,对于表意人和相对人来说,其实都存在风险。
从表意人的角度来看,需谨慎判断自己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是否存在不一致,如明知不一致而故意为之,在相对方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表意人真意保留的情况下,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表意人需自担后果。比如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较多出借资质的情形,出借人和挂靠人达成合意,由出借人以自身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上由挂靠人进行施工,若发包方不知道出借人和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关系,虽出借人构成真意保留,但其对外所作意思表示即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从相对人的角度来看,若双方存在一定基础法律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表意人保留真意的情况时,需谨慎判断表意人是否作出了与内心真意不符的意思表示,如果明知表意人内心保留真意,表意人外在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而相对人仍然与表意人达成一致的,则该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将有可能不被法律保护,正如本文案例中的借款关系不被支持,而需要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以解决问题。
注释
[1] 案号(2016)鲁1723民初3383号,青岛某建材有限公司、王某等与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陈华彬:《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89页。
[3] 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6-197页。
[4] 孟祥滨:《真意保留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7]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体系,此处的真实做扩大解释,实际上还包含传统民法理论意思表示自由的含义,故意思表示不真实,实际上包含“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
[8]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若表意人的内心真意和外在表示不一致,一般认为,应以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为准,但不同情形可能会有例外,本文不展开讨论。
[9] 意思表示是指将欲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本文中为行文简便,将包含该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表述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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