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内

来源: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2018年6月21日,湛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电工一职,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1日,湛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电工一职,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次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湛某2019年9月12日离开工作岗位。2019年9月份湛某以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湛某仲裁申请。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补缴社会保险是否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案中某公司一直未为湛某缴纳社会保险,湛某应当向相关社保征收机构申请解决,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法官后语】


近年来,由于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劳动者因为工作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保或者欠缴社保费用的争议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诉讼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途径,但当事人也不能滥用诉权,以免造成诉讼时间及诉讼成本的浪费。
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司法不能强行介入和干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保手续,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劳动者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只有社保无法补办、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且该结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才属于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核稿:民事专业审判团队 张梅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