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害人”到诈骗组织“讲师”最终身陷囹圄!法官:警惕网络刷单这些坑

来源:豫法阳光

文章摘要
网络刷单广告随处可见,本是“兼职刷单”骗局的被害人,在讨要“培训费”时,竟然选择投身诈骗组织,当起了“培训讲师”,由“被害人”成了“行骗者”,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近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

网络刷单广告随处可见,本是“兼职刷单”骗局的被害人,在讨要“培训费”时,竟然选择投身诈骗组织,当起了“培训讲师”,由“被害人”成了“行骗者”,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近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刘某某由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转变为“行骗者”,受到法律严惩,小编带您看法官如何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兼职刷单信息后,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进群,经他人推荐下载“微助手”APP。刘某某在培训老师的指导下,先后缴纳99元、118元的培训费,却迟迟没有领到刷单任务,最终发现被骗。刘某某在向该组织讨要培训费用时,被询问是否愿意当培训老师挣钱,刘某某考虑后同意,然后按照话术稿的内容培训被害人,诱骗被害人缴纳会员费。案发后,刘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查明
2018年2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助手”APP在上线的指导下,以从事微信投票、抖音点赞、快手点赞等工作为由,对被害人进行培训,诱骗被害人每人缴纳99元或118元的会员费,从中获得提成。据统计,被告人刘某某诈骗金额共计26万余元,获利共计5.9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5.83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后果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指商家和刷客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制造虚假好评的行为。刷单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形成完备的灰黑色产业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刷单所造成的虚假评价干扰了消费者在购物时的决策,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其次刷单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诚信商家的打击和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践踏;第三刷单体现的逐利性,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破坏。刷单乱象背后涉及相关主体的权利配置和利益保护,随着数据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必会扩展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刷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遇到“刷单”“刷信誉”的网络兼职广告时务必要提高警惕。如果不幸被骗,一定要及时报警,切莫因贪念沦为犯罪者的帮凶。
法官提醒:商家应诚信经营、良性竞争,切勿为了提升信誉购买或者提供刷单服务,广大群众在网络购物时,既要增强守法意识、提高警惕,免得落入犯罪的“深渊”,又要擦亮“火眼金睛”,准确识别网络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防止“掉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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