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交割的关系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在我国,股东按照取得股权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两种。原始股东的股东资格取得一般基于出资、认购股权,而被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并经过工商登记。继受股东则是从原始股东手中受让股权。

在我国,股东按照取得股权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两种。原始股东的股东资格取得一般基于出资、认购股权,而被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并经过工商登记。继受股东则是从原始股东手中受让股权。由于股权交易的自由性,继受股东股东权利的取得往往会与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联系在一起,很多股权转让协议中会约定“合同生效之日即为股权交割之日”,这样的约定无疑将合同生效之日与股权实际交割之日画上等号。那么,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时,是否就是股权实际交割之时?
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案例,A公司的股东有B、C、D、E,B与C私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C将其名下的部分股权转让给B,但A公司并未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也未签发出资证明书、更未变更工商登记。B与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在随后7月召开的股东会议上,B与C仍按照原先持有的股权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在8月召开的股东会议上,B与C又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份额行使表决权。那么,B与C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究竟在何时完成股权交割?
所谓股权交割,是指股东权利从出让方转移至受让方这一过程。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主体众多,不能单一的认为股权交割仅发生在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事实上,股权交割一般会涉及三个层关系。第一层关系是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即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后即生效,股权即在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完成转移,但此时的股权转移并未告知公司,对于公司及公司外的第三人没有效力,这一层关系主要适用实质主义标准。第二层关系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即股权转让通知了公司、公司其他股东、董监高,受让方得以拥有股东资格,享受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这一层次往往表现在公司变更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受让人参与股东大会并行使了相应的股东权利等方面。第三层是公司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即办理工商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我们普遍意义的股权交割是指达到第二层次,即受让方得以享有股东资格,被公司所认可。
本案中,B本身即是A公司的股东,因此C将其股权转让给B不需要A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C与B之间的股权交割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即完成。但C与B之间的股权交割是否能到达A公司,需要结合A公司是否变更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股东会的行使是否按照转让股权后的表决权行使来判断。在7月的股东大会会议上,B与C仍按照原先的股权份额来行使表决权,因此对于A公司层面上来说,A公司并不知情,B也未享受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交割在A公司与股东的层面上并未完成。在8月的股东大会会议上,B与C按照转让后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行使,则应当认为此时才完成公司层面的股权交割。因为股东会决议事项并未涉及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B不需要依据工商登记的公示股东名称来行使股东权利,在8月的股东会议上,B与C之间的股权交割已经被A公司认可。
受让方通过股权交割而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实际取得股东资格,并得以向公司主张股权,因此股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一种权利,股权交割有赖于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才能够完成。而股权转让协议仅仅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股权转让所达成的一种合意,具有私密性和相对性,其确定的合同权利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债权请求权的对象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合同相对一方。因此,律师在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时,关于股权交割的相关条款还是需要谨慎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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