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随着我国打造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步伐不断深入,中国律师在国际上开始担负着更为重要的责任和使命,近年来更是承办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仲裁业务。

随着我国打造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步伐不断深入,中国律师在国际上开始担负着更为重要的责任和使命,近年来更是承办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仲裁业务。虽然英国法下大律师制度在国际上仍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但国内律师已开始由易到难,从简单案件逐步向复杂纠纷进军,大有逐步取代开庭大律师的趋势。虽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经验的积累势必会加快中国律师走出去的步伐。总而言之,无论是否亲自出庭聆讯,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庭前准备仍旧极其重要,因此办案经验和应对技巧应成为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律师不容或缺的重要一环。
一、提起仲裁阶段
倘若一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约定了在某国提起国际仲裁,则在其代理律师提起该商事仲裁前,需要根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当地法律的要求提供提起仲裁的相关文件,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Notice of Arbitration。此外,代理律师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就拟委任的仲裁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仲裁费用而言,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都是以均分为原则从而体现案件的公平性,倘若出现被申请人不愿意支付仲裁费的情形,一般可由申请人代为支付,且申请人在付款后还可以选择要求仲裁庭出具一份中间裁决Interim award,即要求仲裁庭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负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申请人甚至还可以基于该中间裁决,向仲裁地所在的法院申请执行或以此为由申请全球冻结令World Freezing Order或申请被申请人清盘倒闭Bankruptcy予以救济。
二、案件管理会议阶段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案件管理会议又可简称“CMC会议”,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的时间确定仲裁的初步时间表,对“《案件陈述书》”、“《答辩书》”、“《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回复》”、“证据开示”、“开庭时间”等事项进行细化。需要注意的是,开庭时间分配一般由双方律师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合理分配,这在实务中对律师的要求会很高,因为从客观上来说各方所能运用的时间都是一样的,即使一方实际上并不需要这么多时间,但如果另一方申请了许多证人,则也必须均分时间以体现对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可见,这种以国际象棋限时chess clock方式进行的商事仲裁规则会使得律师有时不得不做出取舍和选择,将相对宝贵的时间用于更加重要方面。
实践中,对于不选择安排CMC会议的当事人,其还可以选择在仲裁庭组庭后向对方律师发送一份邮件,以确认仲裁案件的审理时间表,并同时要求仲裁庭就案件的审理发布一道程序令。此外,通常在该阶段还需要对是否适用IBA证据规则进行明确。倘若对方当事人所委任的律师为美国律师,建议最好不要同意选择适用美国证据规则,而应选择适用比较中立的IBA证据规则或新仲、港仲规则会使双方更能接受。因为对于中国客户而言,其一般没有如此庞大的经费就前期庭审工作及美国法的查明进行准备,且相关律师并不必然熟悉美国证据规则,因此贸然同意适用美国规则亦或是其他国家的证据规则会对整个案件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在庭审中的交叉盘问环节尤为如此。
三、递交文书阶段
在递交文书阶段,代理律师需要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完成对相关文书的撰写工作。此外,在能力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还需要将所有证据分门别类进行编号,并通过文本超链接的形式对证据进行索引,其本质上就是要为仲裁庭的顺利审理提供全方位服务。
(一)《案件陈述书》statement of claim
《案件陈述书》是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根本,在撰写《案件陈述书》的过程中并不能照搬我国仲裁和诉讼的写法,而是要根据“一个段落陈述一件事实”的原则娓娓道来,且每一个段落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均需要附上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例如:
第一段:某年某年某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某个合同。
第二段:根据合同的约定,买方买什么,卖方卖什么,什么时候供货,供货价格是多少。
第三段:货物是否交付,其分别是什么时间交付的。
第四段:被申请人有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其分别什么时间支付的。
在《案件陈述书》的结尾处,需要附上相关证据清单(含证据名称、证据时间和页码等内容)。
(二)《答辩书》statement of defense
被申请人撰写的《答辩书》要求也应与申请人撰写的《案件陈述书》的要求相一致,即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每一段进行评价和回应,且务必做到一一相对,例如,
第一段:对申请人第一段所述的内容是否承认。
第二段:对申请人第二段所述的内容是否承认,如不承认则需要一并说明被申请人认为的事实情况及理由。

四、证据开示阶段
在证据开示阶段,代理律师需要对文书的披露给出原则性的意见,并进而协助当事人开展搜集、准备和整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可以向向法院就第三方申请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s来调取相关证据。对于证据搜集有难度的,还可以在仲裁案件中直接申请与第三方接触过的案外人作为事实证人出庭作证已证明相关事项。此外,当事人在证据开示阶段还需要注意各国法律的一些特殊规定,例如根据英国法院于2022年10月1日生效CPR PD 57AC与《关于审判证人陈述的最佳做法指引》(Statement of Best Practice in relation to Trial Witness Statements)的规定,以电子披露的证人证言应当控制篇幅,将相关内容聚焦在争议事实上,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背景不再赘述。
五、提交证人证言环节
在提交证人证言的环节,代理律师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挑选合适的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并对其证人证言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企业的高管一般不愿意仔细阅读文件材料,也不愿意接受证人培训,因此其一旦接受了对方律师带有敌意的交叉盘问,则会使案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代理律师在挑选证人时,通常会挑选直接知道该高管所知悉的事实,并且愿意接受培训,还能够清晰表达自身观点的人,例如高管的下属或秘书等。
此外,在代理律师办案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切忌不能遗漏关键证人,特别是专家证人。因为当案件需要专家证人时没人作证,会出现证据链的中断情形,进而导致案件满盘皆输,而在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并不存在所谓CPRs规定的证人事先批准制度,因此在实务中存在着大量当事人滥用专家证人的情形。对此,我们建议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仍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合理考量当事人成本,对于不合理的专家证人申请应当及时要求仲裁庭参照CPRs的精神来予以处理,对此在实务中虽有一定难度,但仍有一定可行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专家证人作证时代理律师可以选择不披露拟聘请专家的真实姓名,而是基于专业领域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待该名专家证人形成了专家报告初稿并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后才将其姓名披露给对方当事人,以此最大程度的减少更换专家证人的风险。此外在委任共同专家证人时,与通常两份相对立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丑化和盘问交叉证人不同,由于对单个专家证人所出具的专家意见进行盘问会受到很多方面的限制,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代理律师需要在开庭审理前向该共同专家证人就其发表的专家意见提出相关问题并要求其进行澄清。例如Popek v.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2002) EWCA Civ 42先例就是因为代理律师没有这么做而最终导致案件由于共同专家证人的证词出现歧义进而败诉。Woolf勋爵在其裁判中认为在委任共同专家证人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论点比专家意见更准确,则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必要再通过交叉盘问的形式去加强或测试其所作证词的权威性。
六、简易裁决summary judgement
实践中,一些仲裁机构存在一些简易裁决的程序,或当相关案件存在中间程序及临时措施时,可以直接跳过开庭步骤而径行作出裁决。对此,申请人通常会选择事先提出简易裁决、简易撤销索赔或抗辩的申请summarily strike out claim or denfence。随后,双方当事人会各自提供在证人宣誓下作出的誓章affidavit,供仲裁庭依据表面证据primal facie case作出裁决,该简易裁决的程序无疑也在客观上省下了大量事实证人接受盘问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裁决是仅凭誓章证据作出的,因此该誓章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这也对律师的职业操守提出了很高要求,一旦出现误导法院的情形,相关律师及证人或可涉及“伪证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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