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6年8月3日,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后,2021年3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出台了《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两部规章均意在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以求使科技尽快转变为生产力。
特别是在《通知》中,“各省市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成为财政部未来三年奖励省级1亿元补奖资金的五项具体绩效指标之一,是考核的重点。因此,各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否高质、高效,决定了各省能否在此次比拼中脱颖而出。
本文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几大特点,以普法的视角进行解读和分析,以求管中窥豹。
特点一:高校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享有自主决定权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理论上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限制性要求。《意见》简政放权以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效率,规定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需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外,原则上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据此,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高校科研处、科研院、技术成果转化处等)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
特点二: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并奖励重要贡献人员
为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一方面规定收益归于高校,从而强化高校进行转移转化的推动力;另一方面明确对研发人员予以奖励的标准,以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
《意见》规定: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需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各省市、各高校自定奖励标准时不应低于以上标准。以上重要贡献人员通常指科技成果核心研发人员,如署名第一发明人等。
特点三: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定价必需公示
虽然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享有自主决定权,但鉴于其国有资产属性,定价方式原则上应借鉴国有资产交易的定价方式,同时又赋予其一定的灵活性。
《意见》规定,高校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公开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并且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故高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需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定价公示程序,亦是高校领导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的必要前提条件。科技成果因其无形化、价值动态化等特点,定价过程中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技术成果未来的商业发展潜力、技术转化为产品的难易程度以及产品市场竞争力等因素,而上述因素多为主观性考量,为防止国有资产因领导决策原因作价太低流失,需以公示程序规制定价标准、过程,以尽可能合理定价。故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定价公示是其必不可少的程序。
那么,高校老师能否兼职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及收益如何分配?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能否以自己名义转移转化高校科技成果及收益如何分配?作为科技成果重要贡献人员的高校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能否给予其股权激励?以上问题将在下一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几大特点(二)》中予以解答。
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几大特点(一)
作者:王小峰 吴金娟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继2016年8月3日,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后,2021年3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出台了《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