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支付业务管理,促进支付创新,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央行推出281号文,从八个方面对支付创新业务进行规范:
01 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应事前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扫码支付业务、余额宝业务等方面的快速发展,产生了较大的监管隐患,因此,以后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都应该于业务开展前30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并对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可以预计未来创新产品的出现速度将会下降,但安全性将会上升。
02 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市场上许多大机构为了争夺市场,进行POS机具补贴,一度导致代理商看哪家补贴多换哪家产品,对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另外,有些大机构利用自身市场地位实行垄断行为,排挤其他中小机构,央行针对此现象进行政策约束,要求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不得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
03 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受理终端管理制度。
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在推广业务时,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O”、“D+O”、“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收单机构应当遵循“谁入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
04 规范小微商户收单业务管理
281号文对小商户进行管控限制,通过限制交易额度解决小商户利用高交易额套现的问题。收单机构为上述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收单机构应当结合小微商户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其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和交易限额,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
05 加强代收业务管理
代收付业务由于风险问题突出再次被加强严管,建议中小机构不要完全依赖代收付业务生存。
银行、支付机构等代收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收款人事先与付款人签订收款协议,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协议关系。代收业务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固定收款人定期发起的支付业务,其他支付业务应由付款人开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验证,不得由收款人代为验证。
06 加强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
市场通道业务更加缩紧,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统一管理制度,加大交易监测力度,确保接入单位将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用于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用于违法违规用途。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预付卡发卡机构为其受理机构开放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07 严格遵守跨行清算政策要求
清算还是交给清算机构,银行和第三方不要变相开展清算。各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涉及跨行清算业务时,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08 强化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央行281号文《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通知》解读
作者:邹宁尘来源:翰鸿律师

为进一步加强支付业务管理,促进支付创新,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央行推出281号文,从八个方面对支付创新业务进行规范: 01 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应事前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