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4年3月1日,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2024年3月1日,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该《办法》时隔十年后的再次修订,此次修订对快递业生态环保、服务规范、安全管理、市场秩序、用户信息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01 修订背景
截至2023年12月,我国快递年业务量已突破1200亿件,快递业始终保持良好发展态势。伴随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新业态、新模式也在不断涌现,智能快件箱、无人机、无人车等智能投递成为快递业的新常态。2008年7月公布施行的《办法》,虽然曾于2012年进行修订,但其中的许多内容仍无法应对快递业发展中的新情况与新问题,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后,原《办法》中部分内容无法适应全国快递市场管理要求的问题更为凸显。为进一步推动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积极适应快递业发展新趋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交通运输部对《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02 主要修订内容
结合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对新《办法》的解读,本次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在以下八个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了调整:
1.扩大《办法》的权益保护对象及适用主体范围:新《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将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象从快递服务用户扩大至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新《办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也从原《办法》的快递业务经营者扩大至用户及监管部门。
2.完善发展保障制度:新《办法》增设第二章“发展保障”,明确规定国家及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责任;对快递企业部署各类型终端收投服务场所和设施的责任;对跨境快件及枢纽设施网络建设的责任以及支持服务创新的责任。
3.强调绿色发展原则:新《办法》第三条、第九条及增设的第三章“绿色低碳发展”,均强调快递企业应承担绿色低碳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
4.夯实总部企业统一管理责任:新《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总部的统一管理责任和具体要求;明确了总部的服务网络稳定责任以及总部对加盟商在反恐、禁毒、安全生产、寄递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责任。
5.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细化了快递企业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内容,明确了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的相关权利,规定了快递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投递到末端服务设施的义务。
6.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定:新《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对快递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生产作业场地安全、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维护服务网络稳定工作机制等作出制度安排。
7.细化市场秩序管理要求:新《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强调快递企业应在许可范围内经营业务,不得虚构快递服务信息,不得出售、泄露或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8.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并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
03 制度评价
新《办法》对快递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作出回应,其中“快递是否有送货上门的义务”作为社会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快递企业和消费者在权益上的博弈焦点。新《办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把“选择权”交回到了消费者手中,要求投递之前增加征询消费者意见的程序,意在推动快递行业树牢尊重用户、认真履约的服务意识,优化配送服务方式,提升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但与此同时,新《办法》出台后,快递企业运营成本的增加,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快递配送效率。在快递企业应对不力的情况下,这不仅会导致快递成本的增加,也将影响消费者的用户体验。因此寻找规范和效率间的平衡点,将是新《办法》施行后快递业如何有效解决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关键。作为消费者,也需要理性对待新规,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快递服务方式,共同推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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