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2月27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了一审公开宣判。该案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原告P2P平台“短融网”经营者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短融网),被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融360)。
自2015年起,融360联合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学院),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定期发布评级报告,每期报告针对1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按A至C级进行划分。
在第一期评级报告中,短融网被定为C级,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品牌知名度较低,投资需谨慎考虑”的平台;而第二期评级报告中,短融网被定为C-级,“平台整体实力最弱,风险较高,投资需特别谨慎”。
短融网认为,融360的评级对其造成贬损,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删除与平及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短融网的全部诉讼请求。短融网表示将会继续上诉。
本案的主审法官曹丽萍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归纳了几个焦点问题:
1、在当前的网贷市场环境下,谁有资格进行网贷评级?
2、同业竞争者之间能不能开展评级?
3、什么样的评级才客观、公正、科学?
4.有P2P网贷平台认为被评级别过低,评级者就构成商业诋毁?
这写问题的核心有三:评级资质、评级要求、评级标准。一审长篇判决书也是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证的。
1 网贷评级的资质之争
短融网认为,融360并非客观独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并质疑融360不具有评级机构的资质。
据不完全统计,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目前存在十多家评级报告,定期发布网贷评级的有融360、网贷之家、社科院、大公国际、以及易观智库等。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像大公国际这样的专业评级;一类是像网贷之家、融360,网贷天眼、网贷3巧等垂直门户,这也是目前影响力较大的网贷评级(或者评估)机构,在平台和投资人中的可信度高且传播性广;第三类是社科院或者高校之类发布的评级报告,此类报告影响力相对较小。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作出规定。现行信用评级机构的基本执业准则包括央行发布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诸如2006年4月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定:“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等的管理和指导。”这些法规均未涉及网贷行业的评级。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有提到“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但也只是原则性倡导建议,并未有进一步的落实。
针对这个质疑,海淀法院强调,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不会从专业性、技术性角度评判网贷评级行为,而是从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构进行评判。尤其是,认定商业诋毁,必须要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法院进一步指出,短融网与融360 之间的争议,反映出我国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则与经营者竞争规则的交叉适用,从而引起的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判断问题。
海淀法院的这个回应应当说是非常理性的。法院的角色定位应当中立、消极、被动,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本案的诉讼请求非常清晰,原告诉被告“商业诽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是否具有网贷评级资质,与是否构商业诽谤,是两回事儿。
要论证被告是否构成商业非常,必须从商业诽谤的法条和构成要件出发进行判断。没有网贷评级资质不一定构成商业诽谤,有网贷评级资质也不一定就不构成商业诽谤。关键看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
2“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
我们来分析一下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1、主体:包括实施主体和被侵害主体,两者需具有竞争关系;
2、主观状态:行为人在主观上应为故意,即对自己所散布信息的虚假性是明知的;
3、客观行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原被告双方确实存在竞争关系。短融网认为,融360并非客观独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其无论在资产端还是理财端都跟短融网有诸多业务交集,作为竞争对手来评判同行的安全性是不合理的,因此构成了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融360对此并不否认。
海淀法院认为,单纯的竞争关系的存在,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产生必然联系,经营者有权依法制止竞争对手捏造、散布与其有关的虚伪事实,但也应当对竞争对手客观、真实的评价予以适度容忍。短融网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360存在主观恶意,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以及评级结果造成的商业信誉受损。
法院的这个推理结论确实有一定合理性。但偷换了一个重要概念,即将主观状态、客观行为两个要件中的“事实”与本案中的“评级结果”划上了等号。
实际上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评级所依据的材料、来源信息才是事实,而评级结果是在这些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评级规则或标准、得出来的评判。
我们可将评级分为三个层面的内容:评级信息的“真实性”,评级标准的“科学性”,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后两者其实根本就不是“事实”问题。在判断商业诽谤构成要件时,无需考虑评级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但法院将这三者笼而统之归入了“事实”。只要评级标准不够科学、评级结果不够客观,那么前述第2、3个要件所涉的“虚假事实”够成立了;反之不成立。
这种概念上的偷换错误是非常严重的。虽然海淀法院用举证责任的裁判技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结果可能也是正确的。但结果正确,不能掩盖推理的错误。在这种错误推理下,个案的结果正确不能保证今后同类案件的适用就一定能正确。
3 网贷评级科学性与司法实质审查的可行性
实际上,对网贷评级的科学性、客观性进行司法上的实质审查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本案原被告在网贷评级的科学性上争议很大,海淀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也花了大篇幅来论证融360评级规则的科学性。但我认为在本案中,实无必要。融360评级规则标准是否科学、客观,与是否构成商业诽谤实际上也没有什么关联。
评级这件事情从根本上说,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这只是一种市场共识,或者说是约定俗成而已。评级的数学模型无论有多复杂、看上去多美,其根基都是不牢靠的。
所有的评估和评级本质上都是是用过去的数据、经验来预测将来的行为。但人不是机器,并非全然沿着原先道路的延长线行走。所谓风险,就是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所谓信用,也只是建立在过去行为、现在财产的基础上对该行为主体的将来行为的预测。所以从本质上来说,风险和信用都是无法客观评测的。不同于有物理衡量标准的长宽高、重量、温度等,风险和信用的评价只能估算和预测,不能客观、准确衡量。
很多评级报告在《指导意见》《网贷暂行办法》出台后都对评级规则和标准进行了修改。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评级并不具有一成不变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金融风险和定价在很大程度上都只是一种预期。大家都说好,你就好,不好也好;大家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金融机构最害怕的“挤兑”危机,说的就是这个事儿。
有些学者认为网贷评级不是信用评级,这个观点很有趣。但,网贷评级如果不是信用评级,那到底是什么?网贷评级从目前的规则和标准看来,更多属于对平台风险进行评估,而不是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所以,姑且将之称为“平台风险评估”吧。但不论是信用评级还是风险评估,都不具有绝对意义上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4 网贷评级规制的理念分歧
我们稍微换个角度,看看本案背后的价值观问题。
从表面上看,原告的主张鼓励了网贷评级的发展、对乱象丛生的P2P注入了一股清流、保护了金融消费者权益,而被告的主张仅仅限于网贷从业者自身利益的维护。原被告之间的价值观冲突是金融消费者利益与P2P从业者利益的冲突。一般的社会伦理或朴素正义观看来,两种立意高下立判,法庭支持原告的主张是理所当然。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被告的主张最终仍然是为了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
正如有学者所说,该案暴露出我国当前网贷评级中存在缺乏准入监管、评级易被滥用的问题。准确、完善的评级机制,具有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辅助网贷机构做好风险防控,保障网贷行业的有效监管,推动行业整体健康发展的作用。然而,不规范的评级行为,将扰乱互联网金融秩序,导致不正当竞争、损害金融消费者及其他网贷经营者利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不足,极易相信评级机构的风险评级报告,不当评级行为将损害消费者及其他网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将极大地阻碍网贷行业正向发展。若不受监管和约束的网贷评级机构通过评级给市场释放错误信号,不仅无法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受到错误低评的网贷机构还将遭受诸如商誉受损的严重损害。
我同意这种分析。不论支持原告或被告的主张,最终的司法裁判目的殊途归宗,都是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只不过保护的手段和理念不同而已。原告强调市场自治、司法的较少干预、对网贷评级的形式审查,被告则主张司法的深度介入、对网贷评级的实质审查。
这背后的理念实际上还是回归到一个老话题:市场自治还是国家干预?
市场是魔鬼,政府也是魔鬼。P2P有乱想,所以网贷评级有必要;但网贷评级本身也会被滥用,因此有必要加以监管与规范。但网贷评级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实际上是一种约定俗成,政府也好法官也罢,都没有能力进行精准评价……要市场魔鬼,还是要政府魔鬼?这是个问题。
笔者更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在网贷市场、评级市场还不够成熟的前期,我们应该尊重网贷评级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给出足够的成长空间;只要网贷评级的材料信息来源合法、数据真实,不论评级标准是否科学、评级结果是否客观,都不应被司法界定为商业诽谤。
最后再提个问题:网贷评级是一个科学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是一个科学问题,又该如何转化为法律问题?这问题可能需要本文的续集来回答了。
网贷评级第一案背后的技术与理念
作者:王立来源:丰国律师

案情 2016年12月27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了一审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