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REITs中国有股权转让实例分析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与国有股权转让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我国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
一、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与国有股权转让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我国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目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交易所公告情况,已成功审核通过12只1公募REITs。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和操作实践,公募REITs试点采取了“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ABS)+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司股权”的基础交易架构,图示如下:

由于基础设施领域资产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投资并持有,因此,在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ABS时,要面临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的问题。本文结合已审核通过的12只公募REITs,分析相关国有股权转让的处理方式。
二、国有股权转让立法情况
基于所有制形式的特点,国有股权转让中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系立法中关注的重要事项。
(一)现行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有效调整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效力层级主要为以下几种:
1、法律:《公司法》、《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2、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等。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或“《国资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
(二)现行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规定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2.3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3 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根据上述相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国有股权转让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
三、基础设施公募REITs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处理方式
公募REITs的结构搭建过程中,当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ABS时,存在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实践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公开审核通过的12个项目,除1个项目(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不涉及国有资产,其余的11个项目,最终均未进场交易。然而如前文所述,现行法律并未豁免REITS搭设结构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股权转让进场交易事项,就实际情况而言,各项目在开展过程中对国有股权转让的处理以及解释方式各有不同,具体如下:
(一)论述REITs系公开询价确定基础设施项目交易价格,取得国资委主动或被动认可免于进场交易
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基础设施的询价、定价机制与上市交易股份的定价规则具有较高的契合度,体现了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国有企业转让上市交易股份无需进场交易的规定。采用上述处理方式的公募REITs如下:

(二)国家出资企业内部资产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
32号令的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采用上述处理方式的公募REITs如下:
*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不适用《国资管理办法》,无需适用国资进场交易
参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9日在官网问答栏目《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理解》中有关“32号令第四条是针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等情形进行分类,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应以合伙协议中的约定为依据”的答复。

四、结语
(一)通过产权市场进场交易给公募REITs带来的困境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通过进场交易进行产权转让需遵守其要求、程序,与公募REITs的发行环节、上市过程规定等存在差异。此情况引发价格协调、交易流程衔接、交易结构锁定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不利于公募REITs的推行。
(二)公募REITs定价规则体现了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募REITs首先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事先公开的询价方案由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基金管理人据报价的中位数及加权平均数确定认购价格,该定价方式体现了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建议明确公募REITs中国有股权转让
如前文所述,现行法律规定并未给公募REITs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环节进行场外交易留有空间,实践中各项目相关人员均耗费了相当的精力与相关国资主管部门沟通,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下,各地国资主管部门也存有顾虑。因此,建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发布指导意见,对搭建REITs交易结构中豁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文中备注:
[1]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7只,深证证券交易所通过5只。
[2]http://www.sse.com.cn/reits/intro/,图片来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部分节选,2022年3月20日访问。
[3]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分析参考如下:根据《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97号)规定,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国资委在官网对《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的理解》作出回复,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同时,对于三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作出进一步解释,在全部满足以下三点要求时:①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③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国有股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4]《公开募集基础设置证券投资基金指引(施行)》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