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内部职工借款是否违法?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动员内部职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企业内部职工也自愿借款给所在企业,且该笔借款确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为许可的融资行为。
如果该笔借款没有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则可能属于非法集资,构成犯罪。此时企业虽有刑事犯罪的风险,职工的借款仍应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为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企业职工在向企业提供借款时应与企业签署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用途,利息,公司收款账户等信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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