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由于人身损害案件中,存在伤残系数、责任比例的乘算影响总额累计,笔者通过检索对比发现,全国各地案例各方对该法条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下面通过一个虚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
案 例
某医院在对张三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经鉴定及法院认定,张三构成五级伤残(伤残系数60%),医院应当承担80%的责任。张三的被抚养人有:张三父亲张一(60岁),张三母亲李四(50岁),张三儿子张四(8岁);张一、李四共有两个儿女;张三与妻子王五共同扶养儿子张四;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6621元/年。
先不考虑责任比例及伤残系数,从人损解释第十七条计算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为:
张一:20年×36621元/年÷2个被抚养人
李四:20年×36621元/年÷2个被抚养人
张四:10年×36621元/年÷2个被抚养人
观点一:先乘伤残系数及责任比例,后计算总额是否超额
由于第1年度-第10年度,每年度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未超过36621(36621÷2×60%×80%+36621÷2×60%×80%+36621÷2×60%×80%=26367.12元),所以20年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均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20年×36621元/年÷2个被抚养人×60%伤残系数×80%责任比例]+ [20年×36621元/年÷2个被抚养人×60%伤残系数×80%责任比例]+ [10年×36621元/年÷2个被抚养人×60%伤残系数×80%责任比例]=439452元。
观点二:先计算总额是否超额,再乘伤残系数及责任比例
由于第1年度-第10年度,张一、李四、张四合计总额已超过36621元/年,故第1年度-第10年度按36621元/年计算;第11年度-第20年度恰好为36621元/年,即20年度均为36621元/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36621元/年×20年×60%×80%=351561.6元。
以上两种观点的主张将导致判决结果巨大的差异,甚至在同一个法院内,也会出现持不同观点的判决书。在笔者所在的广州市辖区,各区法院两种观点判例均有,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暂时统一按观点二进行判决/改判。
笔 者 总 结
作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方,更倾向于发表观点一计算方式的意见;作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被请求方,更倾向于发表观点二计算方式的意见;法院作出判决后,应考虑当地法院实践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参考案例:(2022)粤01民终3291号、(2018)粤0111民初15593号、(2019)粤0111民初21775号、(2021)粤01民终15928号、重庆法院网案例点评
多个被抚养人超总额,先乘伤残系数还是先计算总额?
作者:李家铉来源:公司法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