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大爷:“我与被告结婚不到五个月就离婚了,当时我俩发生矛盾并报警,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达成协议,约定双方离婚,被告向我退还9000元及金手链。”
李大娘:“法官,他说的不对。9000元和金手链是原告给我的彩礼,我不同意退还。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将之前达成的协议撕毁了,表示他不要金手链了,并帮我戴上。离婚协议中也写明了我俩无财产无债务。”
张大爷:“不对,9000元是我考虑被告的经济条件较差,给她的养老钱。金手链也是婚后才购买的,不是彩礼。”
调解过程
二人各执一词,情绪均非常激动,鉴于双方年龄较大,处理不好有一定的潜在风险,承办法官决定结束第一次庭审,并前往图们市政务大厅调取双方离婚时的监控录像,希望能还原事情的真实经过,但因为监控录像仅保存一个月,未能成功取证。考虑到家事纠纷与其他纠纷的不同,婚姻家事案件的解决,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用伦理人情感性分析,用当事人能够接受的方式,解开各方心结,避免矛盾激化。于是法官决定邀请双方亲属陪同,以“背靠背”的方式做调解工作。开始分别与二人唠起了家常,李大娘表示:“结婚后,我生病他也不关心,为了家庭我拖着病体种地、喂猪、喂牛,一天三顿饭,干着所有的家务活、农活,在我的努力苦干之下,这个家庭增加了不少收入。”张大爷表示:“法官,说心里话我也认可她的付出,就是觉得自己被欺骗了感情,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看到双方情绪有所缓和, 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双方讲解了什么是彩礼,什么是赠与、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经多次做思想工作,加之双方子女劝说,最终李大娘同意返还4000元,张大爷放弃要求李大娘返还金手链。案件得以圆满处理,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法官说法
在恋爱和婚姻生活中,双方经常以赠送礼物的方式增进感情,此时的赠与与彩礼是有本质上的区别。恋爱期间或婚姻生活中的赠与,给付目的是为增进感情,一般是无条件的赠与。而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希望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其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认定争议款项是否为彩礼时,应当根据一方给付财产的目的、给付时间和方式、财产价值、给付人和接收人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在此特别提醒,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索要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对于大额经济往来要做到及时留痕,保留证据。莫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乙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黄昏恋”引发财产纠纷,是彩礼?是赠与?看法官如何判断
作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张大爷:“我与被告结婚不到五个月就离婚了,当时我俩发生矛盾并报警,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达成协议,约定双方离婚,被告向我退还9000元及金手链。” 李大娘:“法官,他说的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