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限制性赔偿条款的适用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已悄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并逐步取代传统的实体店购物模式成为主流购物模式。而与之伴随的是快递行业的迅猛崛起。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已悄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并逐步取代传统的实体店购物模式成为主流购物模式。而与之伴随的是快递行业的迅猛崛起。据国家邮政局统计,仅在2023年11月份,快递业务量便突破了130亿件,创下历史新高。由此不可避免地导致快递损毁、丢失的概率上升,进而引发相应的赔偿纠纷。
实际上,快递企业普遍采用在快递服务合同中设置限制性赔偿条款的方式来应对快递损毁、丢失引发的赔偿纠纷。因该等限制性赔偿条款系快递企业为减免自身责任而单方设置的格式条款,故限制性赔偿条款的效力往往会成为此类案件中影响赔偿金额认定的直接因素。
01.限制性赔偿条款的合理性分析
限制性赔偿责任是相较于全额赔偿责任而言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可知,我国目前法定的违约赔偿原则为全额赔偿责任,即在无合同约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向相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不超过合同订立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因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本质为服务合同关系,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限制性赔偿条款,且该等条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合法有效。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虽限制性赔偿条款系快递公司为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但该等条款的设置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1. 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当前快递行业收费普遍是按寄递物品重量或者体积收费,而非按价值收费。如实行全额赔偿,寄件人邮寄一个体积小、重量轻但价值高的物品所需支付的快递费用可能极为低廉,但若发生损毁或丢失,快递公司却将面临高额索赔,这对快递公司显然是不公平的;
2. 快递服务本质上是指快递公司通过物流运输将寄递物品送达至收件人处,而运输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正是因为运输具有高风险性,限制赔偿制度才被广泛适用于运输行业,由此来看,快递行业实行限额赔偿亦存在一定合理性;
3. 快递价格与快递公司成本息息相关,如适用全额赔偿制度,为避免货物损毁、支付高额赔偿,快递公司势必要采取更为严格的预防及保护措施,由此导致效率下降、快递成本上升。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快递行业发展及商品流通;
4. 如前所述,快递收费系按重量或者体积收费,而非按价值收费。虽快递行业实行收寄验视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快递公司有义务知悉寄件人寄递物品的价值,一旦发生寄递物品损毁或丢失,双方必将就此产生争议;
5. 适用限制性赔偿条款并未排除或禁止寄件人行使索赔权,快递服务合同中的限制性赔偿条款一般包含两部分,一是未保价快递的限额赔偿,二是保价快递的保价赔偿及相应赔偿规则,寄件人在寄件时可自由选择是否进行保价以及相应保价金额。保价是一种非强制的商业行为,收益与风险相对等,基于保价,快递公司虽收取一定比例的保价费,但其风险随之加大,责任加重;而寄件人如愿意交纳一定保价费用,其风险也将随之大大减轻,甚至消失。
因此,在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只要快递公司向寄件人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并且双方就使用限制性赔偿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在司法裁决中,法院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限制性赔偿条款的约定进行裁决。
02.限制性赔偿条款的司法适用
司法实践中,关于限制性赔偿条款的适用争议主要在于对其效力的认定,法院一般通过审查限制性赔偿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快递公司是否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以及快递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导致快递损毁、丢失等方面来认定。
关于限制性赔偿条款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裁判观点:
● 限制性赔偿条款不合理减轻快递企业责任、加重寄件人责任或排除寄件人主要权利,违背公平原则,该等格式条款无效。
【案例1】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甘民三终字第37号
裁判要旨: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王某通过S通快递公司嘉峪关分公司邮寄的快递物品发生遗失,造成实际损失13546元。如执行上述格式条款,按照16元快递费的5倍赔偿即80元,与王某遭受的实际损失13546元差额巨大,S通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排除了王某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 限制性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如快递公司在提供寄递服务时未向寄件人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则限制性赔偿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应按货物价值或损毁情况等赔偿寄件人损失;如快递公司已尽到相应提示、说明义务的,限制性赔偿条款有效,发生快递丢失、损毁的情形时,应根据寄件人的实际损失,以限制性赔偿条款约定的赔偿限额或寄件人的保价金额为限进行赔偿。
【案例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京民申7303号
裁判要旨:保价条款是D邦货运代理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根据D邦货运代理公司提交的微信下单流程显示,保价条款以有别于其他条款的颜色进行了显著提示,且设置了阅读完毕并点击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流程,是否保价及保价金额亦由客户选填,故D邦货运代理公司已经对保价条款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依照X阳光公司保价声明的货物价值及D邦货运代理公司的保价规则核算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案例3】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辽06民终1257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本次快递服务中对保价条款及未保价的后果等对被上诉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仅以被上诉人此前曾购买过保价服务,认为被上诉人对此应为明知,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若曾购买过保价服务,即推定客户以后每次在下单时均对保价服务知悉,这无疑不合理的加大了客户的责任,减轻了快递服务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有违公平原则。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全案,以成本价确定被上诉人的损失金额,酌定对于被上诉人的损失由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 快递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毁、丢失的,限制性赔偿条款无效,应按照寄件人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案涉两部手机在寄送过程中一直处于快递公司的控制之下,其无证据证明案涉手机的丢失系因运输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所导致,且在收货时快递包裹完好唯独丢失两部手机,快递公司无法说明手机丢失的具体原因,综合以上情况,能够反映快递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过失,故不能引用保价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遂判决快递公司在保价金额之外足额赔付陈某的损失。
此外,经检索,亦存在少数案件未引用限制性赔偿条款的约定,认为快递丢失、损毁的原因在于快递公司,故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2022)京0111民初12539号(2023)浙0421民初4325号案例均采用此种观点。
通过在Alpha案例库中检索含有“保价”、“赔偿”字眼、案由为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且裁判年份为2023年的裁判文书,共可检索到40篇,其中有29篇主要争议焦点为限制性赔偿条款的效力,其裁判观点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由此可知,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于限制性赔偿条款本身效力的认定逐渐统一,认为限制性赔偿条款不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快递责任、加重寄件人责任、限制寄件人主要权利或排除寄件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在快递公司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如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法院一般倾向于按照限制性赔偿条款的约定进行赔付。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如何认定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仅以“发生快递损毁、丢失情形且无法排除快递公司对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进行认定。
03.限制性赔偿条款的应用乱象
在肯定限制性赔偿条款对快递行业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该制度当前的不完善之处。通过查询、对比当前快递市场上规模较大的三家快递公司对于常规寄件限制性赔偿条款的规定,可发现快递公司对于限制性赔偿条款的设置不尽相同。除此之外,还存在快递公司自行制定不提供保价服务的寄递物品名单,限制最高保价金额等情形。

因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对限制性赔偿条款的内容予以约束,针对同一物品,在不同快递公司进行邮寄可能发生以下情形:某物品在A快递公司邮寄可办理足额保价,而在B快递公司邮寄时却因超过限制性赔偿条款规定的保价金额最高限额,只能办理不足额保价,甚至在C快递公司邮寄时因属于其规定的不提供保价服务的物品范围,无法进行保价。限制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虽以寄件人让渡部分权益为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快递公司有权随意制定规则并损害寄件人的权益。
为平衡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的利益,笔者认为,相关监管、物价部门等可制定相应规范、标准对限制性赔偿条款进行约束,如规范保价费用定价,统一赔付流程、时限,明确不提供保价服务的寄递物品范围、保价金额最高限额等等。此外,对于超过快递企业保价金额最高限额或其他不适合提供保价服务的物品,可考虑由保险公司设计、提供相应快递保险,以此充分保障寄件人合法权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