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被违约,基金管理人如何尽责防风险

来源:树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疫情压覆之下,目标公司对赌协议大规模违约,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如何做到勤勉尽责的同时防范此类风险? 来,树人律师金融团队告诉你! 问题一:目标公司对赌条款违约后,风险应对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疫情压覆之下,目标公司对赌协议大规模违约,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如何做到勤勉尽责的同时防范此类风险?
来,树人律师金融团队告诉你!
问题一:目标公司对赌条款违约后,风险应对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答:对赌的合同条款效力如何,决定了基金和目标公司应采取何等应对策略。所以,大致的应对策略分为两大步骤:
第一, 分析对赌条款的合法性;
第二, 根据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制定具体的应对措施。

问题二:如何判断对赌条款的是否有效?
答:对赌条款的是否有效,与其对赌类型相关。按照对赌对象的不同,对赌类型可以分为三类。
类型一:与目标公司对赌。

类型二:与目标公司之外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等对赌。

类型三:同时与前两者对赌。

2019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统一,对赌的有效性分别为:
类型一区分目标公司的义务是回购股权,还是现金补偿。回购股权需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强制性规定方为有效,现金补偿需要符合《公司法》关于盈利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方为有效。
类型二,一般情况下对赌是有效的,除非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
类型三,其法律效力按照类型一和类型二的情形分别进行判断。
问题三:哪些人应该为对赌条款的违约承担责任?
答:对赌条款有效的,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若对赌条款无效或存在效力瑕疵的,需要综合判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大小等。
问题四:对赌方全部或部分免责的事由有哪些?
答:疫情下,对赌方可能会以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为由,向基金要求全部或部分免除对赌条款约定的责任。
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是否成立,需要征询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
问题五:为了有备无患,管理人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
答:证据收集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的人士参与,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收集资料。

1. 疫情对目标公司经营影响的证据
1.1上游供货违约的情况;
1.2下游订单取消的情况;
1.3交通管制、迟延复工的政府文件;
1.4上一年度同期数据;
1.5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是否感染病毒或者被隔离的证据;
1.6目标公司经营场所被征用,或者被采取其他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措施;
1.7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是否出具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明;
1.8其他对目标公司经营构成影响的证据。
2. 目标公司采取的减损措施的证据
2.1业务线调整的措施,比如积极开展线上业务;
2.2调整上游供应商的措施;
2.3调整下游采购上的措施;
2.4采取减少成本的措施;
3. 影响目标公司经营的其他原因证据
3.1基金是否存在介入或干预目标公司经营的情况,从而导致目标公司就业绩不达标的证据;
3.2目标公司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导致其经营业绩受影响的证据;
3.3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诸如核心技术人员跳槽、产品质量问题、重大客户投诉、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等影响业绩的证据。
以上证据较为复杂,基金管理人恐难有精力完全收集,建议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目标公司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适当的核查。
问题六:管理人和目标公司通过文书往来、开会等方式的沟通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目标是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同时,防范履职风险。具体分为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在方案的调整方面,重点与在于不要未经基金内部决策程序就认可;其二,在事实和证据方面,重在留痕、收集、锁定、整理、存档。
问题七:确定对赌条款调整方案,需要履行哪些程序规避自身风险?
答:《合伙协议》等内部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就对赌条款的调整方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合伙协议》等内部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建议管理人就对赌条款的调整方案报请全体合伙人审议通过。
问题八:如果合伙人同意调整对赌的业绩目标,如何确定调整的幅度更为合理?
答:可以聘请基金和目标公司均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疫情对业绩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和预测,并以会计师的结果作为对赌业绩调整的参考依据。
结缘之语
各位基金管理人,或者引入基金投资的公司,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垂询。树人金融律师为您宽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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