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进会,会议强调,2021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攻坚之年。值此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我们推出国企改革专栏,旨在借助本所律师多年来服务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的实践经验,分析国企改革核心政策文件,解读国企改革热点问题。
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和关键着力点,在过去一年卓有成效,但如何深化混改内涵,保障混改质量和效益依然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国企混改的目标是通过股权多元化、股权结构优化来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员工持股是实现此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首篇文章我们将就员工持股平台的选择进行分析。
2015年0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毋庸置疑,员工持股的作用力体现在“激励”和“约束”两个维度:既可以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又可以将个人与企业利益捆绑,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2016年08月0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为“13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国企混改员工持股试点可以采取的方式为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或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股。本文将逐一分析上述四种员工持股平台的利弊,并佐以相关典型案例。
四种员工持股方式简析
(一)以员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
以员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即员工直接作为混改企业的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利 | 弊 |
• 直接持股法律关系清晰明确,权属无争议; • 持股成本低,无需负担额外的平台和管理费用; • 员工参与感强,更能突出员工持股机制的长效激励和约束作用 | • 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为50人),员工持股试点面向的对象为“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因此大中型国有企业难以采用此种方式; • 股权分散,导致决策机构决策效率低下,容易陷入公司治理僵局; • 133号文明确规定“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者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 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不利于混改企业所有权结构的相对稳定性 |
(二)委托平台持股——以公司制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以公司制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即设立平台公司持有混改企业股权,混改企业员工通过持有平台公司股权间接持有混改企业股权。
利 | 弊 |
• 便于员工集中、统一行使股东权利,有利于提升决策效率 • 员工离职、退休或者锁定期届满后的股权转让均在持股平台公司层面进行,有利于保障混改企业所有权结构的相对稳定性 • 无法律层面的障碍,公司制企业的管理模式相对成熟 | • 持股平台同样受公司法股东人数上限的限制 • 双重纳税:持股平台缴纳企业所得税,持股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委托平台持股——以合伙制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以合伙制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即设立合伙企业持有混改企业股权,混改企业员工通过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形式间接持有混改企业股权。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方式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混改企业的管理层或部分持股员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由其他持股员工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利 | 弊 |
• 持股员工可以通过平台集中、统一行使股东权利 •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经营决策权较为集中,决策效率高 • 合伙企业设立程序简单、入伙机制简便 • 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无法律障碍,合伙制企业管理模式相对成熟 • 在以公司管理层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既可以保障管理的相对专业性,又可以保障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其进行监督 | • 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参与感较弱,员工持股长效激励和限制的功能性减弱 |
(四)委托平台持股——以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拟持股员工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合作,共同成立资产管理计划,由其持有混改企业股权,混改企业员工通过该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混改企业股权。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成立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
利 | 弊 |
• 由专业的管理团队集中、统一管理,灵活高效 • 不存在双重纳税的问题,资产管理计划本身不是纳税主体 | • 需要缴纳管理费,增加了投资成本 • 其本质上为金融产品,员工参与感较弱,员工持股长效激励和限制的功能性减弱 |
员工持股平台选择案例
案例一:山东模式——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山东交运”)作为山东省首个国企混改和员工持股“双试点”企业,于2017年9月22日召开股东会审议确认混改产权交易结果,标志着山东首单省级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圆满收官。山东交运采用了“存量+增量”的混改模式,依据133号文及《关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核心团队和骨干180多人设立了4个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通过持有合伙企业份额间接持股山东交运。员工持股平台按照与战略投资者同股同价的原则认缴出资2.04亿元,占混改后山东交运30%的股权,最终形成了“国有资本+战略投资+骨干员工”共同持股。
案例二:陕西省首个混改暨员工持股企业——陕西煤业化工新型能源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6日,新型能源公司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改革方案及符合条件的入股员工名单,征得员工入股投资意向金额4000万元。最终,通过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西安盛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西安盛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及西安盛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通过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出资4000万元,占比9.76%。
案例三:以公司制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江盐集团被列为十八大后省属企业首批混改试点单位,在133号文颁布实施之前就已经完成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江盐集团持股员工以现金出资设立 3 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分别为南昌晶联投资有限公司、南昌晶实投资有限公司、南昌晶通投资有限公司),再由这三家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江盐集团股份。持股平台公司经营范围设定为股权的管理,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员工持股平台的选择是混改企业制定混改方案中的关键环节。在实践中,由于优点较为突出,绝大部分混改企业都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也有极个别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而采用其他几种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同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各有利弊,需要结合混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具体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