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发起人的概念以及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的规定,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发起人的概念和法律责任仅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将法律规定的发起人的范围作扩大解释,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该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关于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六种学说:
无因管理说:根据这一学说,发起人与公司的关系,属于无因管理。公司成立以后,发起人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依无因管理的规定,移归公司。
第三人利益契约说:此说认为,发起人因发起行为而与他人之间所成立的法律关系是以将来成立的公司为受益人,从而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契约。根据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有关规定,发起人与他人订立的契约由设立后的公司继承。
设立中公司说:此说认为发起人乃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质言之,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以前应属于无权利能力之社团机关,发起人所取得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成立以后转移由公司享有或负担
代理人说:即发起人属于未经登记成立公司之代理人,因此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成立后的公司。
继承说:根据该说,发起人因发起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依当事人之意思或法律之规定,当然由公司继承
归属说:即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为必要行为而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者,此权利或义务在法律上当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此外还有合伙说。根据该说,发起人是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成立的集合体,发起行为以全体发起人的人格为基础,设立行为是发起人的共同行为,因而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应属于一种合伙关系。当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中的公司说是我国的通说,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的地位的规定视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机关”,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起人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职责”,其立法理由也明确说明:“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公司进行民事活动”。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法律地位
作者:闫云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