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下金融机构的抵押权行使期限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抵押权为担保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属于有期限物权,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内存在。

前 言
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抵押权为担保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属于有期限物权,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内存在。其原理在于抵押财产为抵押人所有之物,抵押权构成了对抵押人物权的限制,若抵押权长时间不受限制地存在于抵押财产,则抵押人的物权将无法充分行使,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典》第419条采取了与《物权法》第202条相同的立法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第1款对该问题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本文将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系统的分析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以期可以为银行业务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一、抵押权行使期限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是否消灭的问题,长期以来在理论以及实务中均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为“消灭说”,此观点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抵押权就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司法实务中,不少判例持此观点。例如,瞿玉芹、杨晓明与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既然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此情况下,依附于该债权的抵押权也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同时,抵押人杨晓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抵押权消灭,表示其不再自愿承担抵押责任。在此基础上继续存续的抵押权也不可能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因此抵押权应当宣告消灭。
第二种观点为“时效抗辩权发生说”,此说认为,对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等于该抵押权已经消灭,只是抵押人因此享有了主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如(2021)粤0118民初9913号黎容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等抵押权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主债权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而其没有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导致其抵押权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涂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件交给原告,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抵押权并未消灭,但是抵押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419条不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而是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挂钩。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59条,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并未消灭而是不再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为了发挥抵押财产的价值,抵押人可以请求涂销抵押登记。涂销抵押登记的请求权与时效抗辩权类似,由抵押人自行选择是否行使,行使后抵押权才消灭。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抵押权人无权再与抵押人协议行使抵押权,即便抵押人同意履行,也将使抵押权人构成不当得利,这显然不符合民商事交易的常理,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
三、抵押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分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两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的,抵押权人都有权就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抵押权人可以:
1.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抵押权,并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就变价款优先受偿;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本案主债权尚未起诉,但他案已对抵押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在他案强制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4.在本案主债权尚未起诉,但抵押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抵押人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债权申报时限内及时申报担保债权。
(二)《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第1款并未吸收《九民会议纪要》第59条第1款的规定
如此一来,就留下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抵押人能否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我们认为,在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经过后,抵押权尽管并未消灭,但从解决纠纷、有利于抵押物转让、维系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等角度出发,应允许抵押人通过诉讼途径涂销抵押登记。
四、结语
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问题,《民法典》第419条、《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确立的基本立场是,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并不导致抵押权消灭,但抵押人能将其作为抗辩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事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应当明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潜在风险,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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