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铜梁区巴川街道六顺花园小区居民陈淑梅、李其云夫妇的独生儿子李道生意外去世,留下了60多万元巨债和两个幼小的孙子。
听说李道生走了,债主们纷纷拿着借条找到陈淑梅,十万、五万、四万、两万……二十多张借条,记录了李道生欠下的67万元债务。
陈淑梅看到欠条后说:“大家挣的都是血汗钱,只要有我儿子的签字,我都认,绝不欠一分钱。”
拿到儿子4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款,加上自己的积蓄,陈淑梅还了50万元,剩下的17万元债务,陈淑梅夫妇俩坚持打零工、卖包子馒头替子还债。
如今,终于还清了债务。陈淑梅也因恪守诚信、道德情操高尚,被大家亲切地称为“包子婆婆”。
法官说法
“包子婆婆”陈淑梅在儿子去世后,主动偿还儿子身前欠下的巨额债务,其诚信行为值得点赞,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体现。
法律上,子女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债务应自己承担,父母不用偿还。父母和成年的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也是独立的。成年子女欠的债务,父母在法律上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如果父母继承了子女的遗产的,则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其债务的偿还责任,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则不需要承担。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作为法院工作者,我们也呼吁失信被执行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义务,共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子女的债务父母是否必须为其偿还?法官说法来了
作者:重庆铜梁法院来源:重庆铜梁法院

2013年,铜梁区巴川街道六顺花园小区居民陈淑梅、李其云夫妇的独生儿子李道生意外去世,留下了60多万元巨债和两个幼小的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