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辩护有效性问题的几点思考

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避免产生冤假错案,切实提升诉讼公平性,作为被告人可借助刑事辩护这一方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导致很多刑事辩护缺乏有效性,难以真正落实。

前 言
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避免产生冤假错案,切实提升诉讼公平性,作为被告人可借助刑事辩护这一方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导致很多刑事辩护缺乏有效性,难以真正落实。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才能实现有效辩护,确保刑事辩护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和作用,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讨论的热点和难点。本文结合笔者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和感悟,谈谈个人在参与刑事辩护过程中关于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几点思考,供大家讨论和参考。
一、有效辩护概述
对于有效辩护来讲,通常情况下指的是辩护律师借助自身的法律知识以及职业素养,在某一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为当事人开展合法的辩护活动,并且能够说服法官充分接受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在最终的审判结果上给出无罪判决,或者是宽大处理,或者是将某一以及部分非法证据有效排除于法庭之外。现阶段也有部分学者和专家认为,“有效辩护”主要指的是刑事辩护活动有效地达到了委托人自身期待的目标[1]。实际上,在我国有效辩护的概念至今为止没有统一定义,因此对律师而言,研究有效辩护的表征与内在含义,探讨有效辩护的问题与改善路径,也是每个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追求公正,感受法律魅力的永恒课题。
二、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问题研究
(一)未能正确认识辩护律师
目前来看,在实际开展刑事诉讼活动时,仍然存在着司法机关未能正确认识辩护律师,对辩护律师没有给予高度重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在侦查阶段,很多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运用。其次,有部分侦查办案人员排斥辩护律师。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导致办案过程进展不顺,同时导致相应被告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
(二)未能重视刑事辩护权
刑事辩护权未能得到高度重视,主要体现在辩护律师会见权以及阅卷权等方面。首先,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在大多数案件当中,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已不再需要提前向相应的办案部门提出申请,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有办案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被告人,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使得会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从而容易影响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行使自身的阅卷权,也即辩护律师可以对有关部门目前已经调查以及整理的证据资料开展查阅活动,但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在实际查阅资料过程中,仍然有一定局限性,比如部分资料未能对其公开,或者有些视频资料既不让律师复制,又不当庭播放,也容易对辩护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注重明确辩护律师的权利及义务
实践中为了能够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价值和作用,切实保证刑事辩护有效性,辩护律师应该借助法律法规有效地明确自身的权利及义务,从而确保辩护律师的各项合法工作可以顺利高效开展。目前我国辩护制度的条令规定表述较为笼统、缺乏明确性、科学性。因此笔者认为,保障有效辩护的前提,还得从立法保障开始,比如建议相关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编制专门的法律条文,来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以及义务做出明确规定,清晰、细化以及准确地阐明辩护律师具体工作内容、权利范围以及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等等,这样可以使得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活动时有充足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辩护活动的顺利高效开展[3]。
(二)提升辩护说理的途径



  1. 准确理解《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注意法律条文中的关键词和司法解释的冲突之处,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解读。

  2. 重视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比。作为刑事辩护说理的案例选择,应当遵循一定的案例的“效力”等级。第一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三级,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四级,具体审理法院或该审理法院上级法院的相似案例;第五级其他法院已宣判的案例。
    3.做好庭前判断,增加质证的针对性。比如,针对被告人的辩解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思路;针对证据中的矛盾点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引导推论等。
    4.注重说理中的情理法相互融合。情理、道德、法律本身就密切相关。司法裁判也不能僵化地适用“冷冰冰的法律”,必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体感公正”,而“体感公正”的来源正是司法裁判中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对此,刑事辩护也应当同步跟进,注重辩护中的情理法有机融合。
    (三)注重提升辩护律师个人素质与能力
    辩护律师自身的素质与能力,某种意义上可以对刑事辩护有效性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加大辩护律师个人素质与能力的提升是实现辩护有效性内在要求: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应该持续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可制定长效性律师培训教育制度,以此对辩护律师定期开展培训教育工作,内容上应包括不限于: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专业技术以及相关知识、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等等,要保证各项技术和知识的先进性,从而推动辩护律师综合素质与能力能够不断提升。除此之外,还应该丰富培训教育手段,除常规内部培训外,还应该鼓励和引导律师积极参加专家讲座活动、行业交流会等,以此持续积累经验,了解和掌握前沿技术知识。
    2.辩护律师自身也应该形成良好学习意识,可借助自身碎片化的时间,自主收集国内外有关知识和理论开展自学活动。以此不断丰富自身知识储备,不断增强自身辩护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辩护有效性。
    结 语
    综上所述,目前来看,在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时仍存在问题和不足,导致刑事辩护有效性相对较低,无法发挥应有价值和作用。为此本文针对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及其对策展开了一些探讨,期待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此助推刑事辩护工作不断向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尹琳.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2(4):82-84.
    [2] 潘才健,李红武. 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被告人的辩护权与阅卷权[J].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2,34(3):66-74.
    [3] 余冯民. 刑事远程庭审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J].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1(4):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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