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为他人寄快递 快递小哥涉“帮信罪”

来源:彭阳县法院

文章摘要
7月26日上午9时,彭阳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华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某自2008年开始从事快递行业。

7月26日上午9时,彭阳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华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某自2008年开始从事快递行业。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华某为获取非法、高额利益,利用其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快递营业点从事寄递工作的便利,帮助不法分子签收、查验、转递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银行卡、U盾、手机、手机卡等物品,每转递快递一次收取68-200元不等的非法报酬,获利41212元。2022年11月,华某因转递快递被深圳市罗湖区黄贝派出所民警进行了告诫,之后其仍为不法分子转递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银行卡、手机等物品,直至案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为获取不法利益,帮助不法分子签收、查验、转递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银行卡、U盾、手机、手机卡等物品,获利412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紧紧围绕定罪量刑问题发表了各自意见,被告人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违规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均可能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快递公司或快递员违规帮助不法分子转递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银行卡、U盾、手机、手机卡等物品并获取非法报酬,就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犯罪活动罪。广大群众、各行业从业人员务必要提高警惕,不要被小利所诱而出租、出售或者出借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特定行业从业人员更要强化法律意识,恪守行业规定、严守行业规程,精准识别潜在犯罪风险,避免落入犯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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