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系在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善制定。
《管理办法》相比《暂行办法》,章节及结构未发生变化,但相比《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在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和监管机制,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做了如下一些调整,本所律师针对《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对《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的变化进行了相关的梳理,并对主要条文的变化进行了对比梳理和简要解读。
1、《管理办法》第四条增加了“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在原来“稳健”的基础上增加了“审慎”原则与“独立性原则。相对《暂行办法》,增加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的规定。
2、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可以“投资股权”(第6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一般股票、重大股票及上市公司收购,可以投资新三板公司股票及外币交易的股票”(第9条);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第15条);可以从事创业投资基金(第16条),《暂行办法》将创业投资列入禁止投资事项,是基于创业投资属于高风险的投资行业,《管理办法》放宽了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
3、强化监管和风险管控机制,包括强化境外投资监管,明确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相关规定(第6条);明确风险责任人制度,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风险责任人,将风险责任落实到人(第53条);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要求。
4、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行为;禁止受托资金转委托和提供通道服务等行为,切实加强去嵌套、去杠杆和去通道工作。(第29条)
5、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登记、托管、交易等监管事项。(第31条)
6、明确设立首席投资官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第61条)
7、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注册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等产品发行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第62条)
8、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保监会将根据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第19条)
在此,本所律师针对本次《管理办法》新增的条文及对《暂行办法》有实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梳理,并列对比表如下:







此外,《管理办法》第7条第四款,《管理办法》第33条相对《暂行办法》28条;《管理办法》35条和38条相对于《暂行办法》31条和33条而言,除表述有所调整,内容并无实质变化。
《管理办法》第44条在《暂行办法》3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实行相关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信息申报制度,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管理办法》相比《暂行办法》,章节及结构未发生变化,但相比《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在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和监管机制,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做了如下一些调整,本所律师针对《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对《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的变化进行了相关的梳理,并对主要条文的变化进行了对比梳理和简要解读。
1、《管理办法》第四条增加了“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在原来“稳健”的基础上增加了“审慎”原则与“独立性原则。相对《暂行办法》,增加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的规定。
2、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可以“投资股权”(第6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一般股票、重大股票及上市公司收购,可以投资新三板公司股票及外币交易的股票”(第9条);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第15条);可以从事创业投资基金(第16条),《暂行办法》将创业投资列入禁止投资事项,是基于创业投资属于高风险的投资行业,《管理办法》放宽了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
3、强化监管和风险管控机制,包括强化境外投资监管,明确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相关规定(第6条);明确风险责任人制度,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风险责任人,将风险责任落实到人(第53条);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要求。
4、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行为;禁止受托资金转委托和提供通道服务等行为,切实加强去嵌套、去杠杆和去通道工作。(第29条)
5、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登记、托管、交易等监管事项。(第31条)
6、明确设立首席投资官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第61条)
7、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注册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等产品发行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第62条)
8、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保监会将根据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第19条)
在此,本所律师针对本次《管理办法》新增的条文及对《暂行办法》有实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梳理,并列对比表如下:







此外,《管理办法》第7条第四款,《管理办法》第33条相对《暂行办法》28条;《管理办法》35条和38条相对于《暂行办法》31条和33条而言,除表述有所调整,内容并无实质变化。
《管理办法》第44条在《暂行办法》3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实行相关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信息申报制度,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