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疫情影响持续蔓延,对各领域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尤其对国内经济造成极大冲击。因疫情影响导致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发生困难,资金不足,造成大量借款人未能按期向金融机构还本付息引发金融借款纠纷,尤其是疫情之后,金融借款纠纷数量暴发式增长,因此,如何解决大量金融借款纠纷至关重要,笔者结合办案实务对此进行如下探讨。
01 区分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
首先明确:什么是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1、借贷主体不同
金融借款通常指的是银行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为达到借款人使用款项并按期还本付息、出借人收取利息的借款目的,而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行为。
而民间借贷则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即自然人双方意思自治依照约定进行货币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行为。
2、受调整的法律规则不尽相同
虽然二者合同形式上类似,目的也相同,所以实体上都应同属《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当然程序方面也都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且适用的条款也基本一致。但是,由于借款出借人的身份有特殊和一般的区别,国家在规范二种借款行为所进行的监管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二者在法律适用上有一定的区别。金融借款行为要受到《银行法》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制定的规章所规范;民间借贷则缺乏具体法律规范,仅限于《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制定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第一条:“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明确了该规定不适用金融借款。
3、二者利率保护上限有所区别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以1年期LPR的4倍为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根据2022年1月20日,央行货币政策司发布的货币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为3.7%。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为4倍LPR计算,上限为14.8%;
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利率也进行了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于分别于2017年8月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以及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两条司法解释明确了金融机构收取各种费用的上限应参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即不得超过24%。
虽然法律未明确保护上限,但通过分析检索案例发现,当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发布后,有的地方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是按照LPR4倍标准判决的。比如2020年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按照4倍LPR支付银行借款利率。但随后,涉及的平安银行上诉,温州中院最终判决,支持平安银行24%的利率上限。
所以,就目前来讲,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机构借款纠纷利率上限问题,仍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和2018年发布的两部司法解释,即以24%为限。
02 聚焦金融借款相关问题
明确概念后,我们再来分析几组关于疫情期间金融借款备受关注的问题。
1、借款人能否以疫情导致收入来源全部或部分丧失、经营困难或客观上履行还款义务存在障碍等,提出免除部分还款义务、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
虽然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疫情对因此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但笔者认为,疫情虽然对履行合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履行不能,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而言,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现阶段疫情期间,通讯技术及电子支付系统通畅,自助银行24小时营业,银行业各营业网点也相继复工,疫情很大程度上不属于借款人还款不能的客观障碍,且上海市高院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答复中明确:金融借款,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但借款人如果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因此借款人仅以疫情造成经济障碍等原因要求调减违约金或免除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恐难以得到支持,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疫情系其无法还款的客观障碍。
2、能否对因疫情收入受到影响人群的金融信用记录做特殊调整?
金融借款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监管,由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借款情况及时上报,以便对其信用作出评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意识到疫情原因对借款人还款造成影响并进一步影响征信,对此向各金融机构作出了指示: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因此笔者认为,若借款人却因疫情原因造成逾期影响征信的情况,应当及时与金融机构联系,释明原由争取理解,避免因征信不良记录对生活造成影响。
03 解决机制
那么,面对大量金融借款纠纷都有何解决机制?
1、法院作为处理纠纷最专业的部门,应对金融借款纠纷采取调解加审判相结合的处理模式。
适用调解制度可以阶段性、多方面解决纠纷,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达到了调停纠纷的目的,形式上采取诉前成立专业金融调解委员会以及诉中法官主导调解。在审判阶段,各地法院也根据疫情出台相关审判政策,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通告》第七条明确:“落实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因疫情致使企业按期还款存在困难,企业要求延期还贷、减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新的还贷协议,努力化解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纠纷”。
2、各政府部门以及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应对疫情引发的金融纠纷。
如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各项政策充分发挥管理部门在应对金融纠纷过程中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笔者认为,作为金融机构,在疫情期间不应仅是响应政策,被动处理纠纷,也应积极主动,预防避免每一个纠纷风险。发放借款前,严格审核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对每笔即将逾期的借款主动地进行审查,并逐一适用相应的优惠福利政策。
对于借款人,确因疫情遇到无法按时偿还金融借款时,一定不能够消极对待,应以合理、妥善的方式及时、主动地与金融机构取得联系,达成延期付款、分期还款的约定,并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完整地提供证明材料,协商一致后,更应根据约定及时还款,避免因再次违约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最后,笔者想要提示各位借款人,即便是因疫情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的情况,也不可随意拖欠,更不可以将疫情期间相关减免政策视为违约以及与金融机构谈判的筹码。因为,疫情下的延期还款、征信保护政策,仅是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并不能作为免除还款责任的必然调解,切不可过度依赖金融借款,从而背负了超出偿还能力的大额借款,甚至陷入“以贷还贷”境况。合理使用金融借款产品,按时归还金融借款,才是保持良好信用最佳方式。
【参考】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法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疫情之下金融借款纠纷解决探讨
作者:刘翰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疫情影响持续蔓延,对各领域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尤其对国内经济造成极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