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中借款企业的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该类案件中,对于借款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要分几种不同的情形,其法律后果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各不相同:
借款企业所筹集的款项全部用于借款协议约定的项目



  1. 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常见的表现形式如下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实务中,下列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立案的追诉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形严重的情形。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
    借款企业筹措的款项用于借款协议约定的企业或项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归还借款人本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量刑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如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借款企业所筹集的款项并未用于借款协议约定的项目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或无法说明欠款去向的
    1. 实务中,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如果借款企业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项目根本不存在或者虚构投资项目,或者吸收的资金根本没有用于投资项目,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导致集资款项无法归还的,将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实务中,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有: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
    (二)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四)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五)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4. 非法集资罪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借款企业将所筹集的款项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以收取利息的
    如果借款企业将所筹集的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那么借款企业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为民事的借贷关系。所出借款项为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办案机关可以要求借款人予以退回。借款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12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